暫時處分通過 綠憲法訴訟勝算大

憲法法庭19日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圖為司法院。(郭吉銓攝)
憲法法庭19日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圖為司法院。(郭吉銓攝)

2020年詹姓空姐與義大利藍姓商人爭取8歲女兒監護權官司,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後,詹女在本案訴訟中獲判勝訴;國會改革法案4憲政機關提出暫時處分的聲請,也強調未來在本案中有勝訴的高度可能性,19日暫時處分聲請也幾乎全案通過,也代表未來賴清德總統等,在憲法訴訟有極高勝訴機會。

為了不讓司法正義成空,大法官可在釋憲解釋前、憲法法庭判決前,可作成暫時處分,例如2005年間針對按捺指紋才准換發身分證規定,當時大法官裁准緊急處分、暫停適用。不過,之後包括前瞻、軍公教年改等釋憲聲請案暫時處分,都遭封殺,這些案件聲請釋憲的最後結果也都是失敗。

立委柯建銘等人2004年對《真調會條例》聲請釋憲,並聲請暫時停止執行,當時大法官們在憲法法庭召開辯論庭後,火速對真調會條例作成部分違憲解釋,但解釋案已出爐,所以未裁定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的裁准與否,關係著本案的勝訴可能性。憲法法庭審查依據,是對於已被受理的聲請案件,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以防止避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法規範的適用,為暫時處分的裁定。

換句話說,如果因案件相關法規範的適用,除了暫時處分外,沒有其他手段可以用來防止、避免損害發生時,且憲法法庭權衡作成暫時處分的利弊,在於利大於弊時,可作成暫時處分。至於釋憲本案訴訟是否有勝訴可能,也是憲法法庭一個重要考量。

柯建銘等51名立委,此次就拿出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先前的聲明內容,及逾百位法律學者聯合聲明,認為他們聲請的憲法訴訟具有勝訴的高度可能性,且有急迫性及必要性,請求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

國會改革法案的暫時處分裁准的裁定書中,憲法法庭除了強調處分有緊急及必要性外,也針對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官員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等,在理由中質疑這些規定違憲,這樣的理由,也是8月6日憲法法庭辯論的法律爭點,未來憲法法庭判決違憲與否,大法官們的心證在暫時處分的裁定書中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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