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人開計程車 有條件鬆綁

為兼顧更生保護政策與民眾安全,行政院昨(七)日通過鬆綁犯特定犯罪者終身限制及剝奪其駕駛計程車資格相關規定。 其中,考量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整體再犯率較低,且犯罪行為對乘客安全危害程度較低,增訂以刑之執行完畢逾五年,或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宣告者,得申請執業登記,但同時要求辦理執業登記者,應受雇於計程車客運業,始得執業。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為維護計程車乘客安全,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限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致使更生人反映工作權及基本生活受限,同時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以及監察院調查意見適度檢討,決定適度鬆綁犯特定犯罪者終身限制及剝奪其駕駛計程車資格相關規定,並因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另,增訂對於執業期中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之罪者廢止其執業登記資格。還有,就是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增列經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並刪除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