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涉偷拍還拷貝刑案私密影像遭起訴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林姓書記官涉嫌於工作處所等地偷拍多名女子,一審判刑計4年8月。士檢追查出,林男涉嫌侵占地檢署贓證物及拷貝刑案私密影像,日前依貪污等罪起訴林男,並建請從重量刑。

檢方去年搜索林男住處時發現4支全新手機,因認為與偷拍案無關,而未扣押,事後林男妻子提供4支手機作為扣押證物,進而查出林男監守自盜犯行。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林男於民國102年起調任士林地檢署書記官(已停職),負責贓證物的管理、拍賣、發還、銷毀等工作,卻於110年6月間至111年8月間,涉嫌侵占地檢署贓證物及複製、拷貝妨害秘密案的被害人私密影像。

起訴指出,林男於地檢署贓物庫待銷毀物品區內,取走經檢察官命令應沒收銷毀的贓證物,包含手機、筆記型電腦、針孔攝影機、記憶卡等,並把侵占來的電子設備帶回家中藏放。

此外,檢方從扣案電子設備中查出,林男涉嫌多次拆開贓物庫專用證物袋,並取出袋中的隨身碟或手機,先行複製、拷貝偵查中的妨害秘密案偷拍影像檔案於公務電腦,再把複製的私密影像檔案轉存於隨身硬碟、記憶卡。

林男坦承侵占贓證物,否認複製妨害秘密案影像檔案,但檢方查出林男的公務電腦、隨身硬碟均有一個「妨害的」資料夾,進一步透過數位鑑識發現,林男曾把記憶卡連接於公務電腦,並曾儲存與一起妨害秘密案影像相同的檔案。

檢察官認為林男罪證明確,日前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無故取得公務電腦電磁紀錄等罪嫌提起公訴。

檢察官審酌林男身為書記官,應深知公務員的操守與廉潔,竟為圖一己之私利,監守自盜,取得偷拍他人影像,造成被害人隱私權受到二次侵害,更嚴重破壞司法偵查不公開的規範,敗壞官箴至極,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另一方面,林男涉嫌竊錄多名女子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士林地方法院今年2月判處林男不得易科罰金的罪刑部分應執行4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8月徒刑。士檢不服判決,今天依法提起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