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入圍金馬獎男星酒駕被判刑2月 上訴求緩刑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潘綱大上訴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但被駁回。(資料照/記者楊澍攝)
潘綱大上訴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但被駁回。(資料照/記者楊澍攝)

曾入圍第58屆金馬獎最佳新演員獎,並在《人選之人-造浪者》飾演公正黨文宣部黨工的男演員潘綱大,於2023年酒駕被逮,且疑似為規避刑責,和車上的女性友人換座位,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潘綱大不服,提起上訴,士林地方法院二審駁回,全案確定。

根據起訴,潘綱大於2023年5月12日晚間9點多起至13日凌晨,和朋友到台北市知名KTV歡唱、飲酒。結束聚會後,13日凌晨2點多,潘綱大明知不得酒駕,卻仍自行開車,行經內湖區成功路、內湖路二段路口時,被警方攔下盤查、進行酒測,結果酒測值達每公升0.35毫克超標,被內湖分局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士林地檢署偵辦後,認員警盤查及被帶回警局偵訊時,潘綱大均坦承不諱,因此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後,考量其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等情狀,判處潘綱大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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