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時刻勇護居住權 民團籲11/21拆除瑠公圳老宅「刀下留人」
[Newtalk新聞]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預計在11月21日拆除老宅。當事人賴碧珍、委任律師葉恕宏、黃昱中與民間團體今(6)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在憲法法庭就該案作成決定前,民事執行處能取消拆除命令。該案已向憲法法庭聲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法規審查,由於憲法法庭尚未做出最終決定,倘若拆屋,未來憲法法院若作成能保障賴碧珍權利的判決,也將因房屋已拆,而無法回復其權利。
賴碧珍表示, 在她深信的民主法治國家裡,過去12年來,她卻承受最嚴重的迫害與壓力。一條龍式的常民住宅,是家也是重要的歷史教育場所。瑠公農田水利會無視日治時期就合法存在房屋的優先購買權;更否定她們家族多年來屢次申購土地的事實。房屋座落的土地,竟被當成無人居住的空地,賣給建商。在司法訴訟中,法院只看土地所有權,忽視土地是用疑似官商勾結的手段取得,無異是縱容土地掠奪。賴碧珍指出,該案目前尚在司法救濟中,國家機器卻將強制拆屋,嚴重侵害基本人權。這些年來,瑠公圳老屋在行政及司法上不斷被漏接,突顯應該要能保護人民的國家是有問題。懇請執行單位,立即停止拆除瑠公圳老屋。
徐世榮:財產權凌駕居住權 與國際人權標準相悖
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引述2017年我國第二次兩公約國家報告時,政府邀請來台的國際審查委員會所作成的結論性意見第37點指出:「現行體制使「財產權」凌駕於『適足住房與土地權』,建議調整體制,重視使用權保障,並保護人民免於迫遷及驅離。」他強調,該案突顯台灣現行制度與聯合國人權公約中居住權保障的落差;尤其是獨尊財產權,而忽視其他形式的「使用權」,均應獲得一定相當程度的保障。
徐世榮說,台灣1945年後土地權利制度歷經重大變更。多數人民對於這樣的變更,沒有相關的認知,再加上政府各部門對於住房往往僅聚焦於財產權保障,導致現今許多居住權問題。其他的案例如:華光社區、紹興社區,以及正在面臨強制拆除的台中太平的番仔路迫遷案等,都顯示因歷史和法律變遷造成的居住權問題。而2017、2022年聯合國國際審查委員會特別指出,在台灣居住權相關保障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完備之前,應該停止所有迫遷行為。
律師:盼執行處取消拆除命令 重啟協商避免侵害居住權
委任律師葉恕宏指出,該案還在憲法訴訟階段,上月卻突然收到拆除的執行命令,甚至通知同步斷水斷電,並要求分局提前封鎖現場、禁止民眾進入。律師團已緊急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並向執行處聲明異議,希望能暫緩執行。葉恕宏提醒,該案已引起國際迫遷法庭的關注,其已急件發函總統府、司法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新北市政府、法院執行處等單位,重申該案嚴重違反我國承認之國際人權法,應立即暫緩迫遷;國際迫遷法庭若未收到回應,會將個案通報聯合國及相關機構。他呼籲,執行處能取消11月21日拆屋的命令,讓該案重啟協商,避免侵害賴碧珍的居住權。
正視文化資產價值 行政部門應即時介入
台灣永社副主任黃慧瑜表示,賴碧珍家族在瑠公圳邊坡居住超過70年,其外公於日治時期興建的住宅仍結構完整,周邊更保留多處日治時期水圳遺構,是區域中僅見保有20年代歷史風貌的重要文化景觀。11月4日已向新北市文化局提報文資,勢必需要會勘、審查等作業時間。黃慧瑜呼籲,行政部門應及時介入,法院則應正視該案的文化資產價值,以及強制執行之不可回復性,暫緩拆除,妥善處理所有爭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周宇修表示,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通常是扮演解釋的角色,釐清兩造權利義務的關係。但走到強制執行,法院成為實現解釋內容的角色。若執行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法院必須審酌甚至應正視更多的權利義務。今天當我們認知到居住權的重要性,法院行使權力就應有所節制,公權力是有界線。在「所有權」跟「居住權」強烈衝除的案件中,甚至該案還有文化資產的價值,法院應該要考量是否暫緩執行,甚至不予強制執行。他最後呼籲,當法院成為公權力實現發動主體的時候,有義務做權力節制跟克制。
該案突顯土地轉型正義問題 政府應反省土地政策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律師指摘,賴碧珍的住屋處在中華民國政府來台後被收歸國有,由農田水利會管理。按理,國家應保障原居住權。但水利會在明知土地有人居住的情況下,卻將土地賣給第三人,導致賴碧珍面臨拆屋還地和不當得利之訴。當時屬於行政法人之農田水利會,透過私法行為規避國家保障人民居住權之義務,以這種公法上義務遁入私法地位逃避責任,卻未被法院審認有權利濫用等問題。 政府未曾反省土地政策,將土地轉賣給私人謀取特定利益,更以公權力強拆、抹平歷史脈絡,這是土地轉型正義上的不公義與墮落。
委任律師黃昱中強調,該案具有特殊性,因此才需要花這麼大的力氣倡議,也需要法院等相關單位考慮暫緩執行。本案在108年統二字不受理決議案詹森林大法官提的協同意見書,是第一次以大法官的高度,提出關於適足居住權和時效取得地上權的發展性,這是該案的特殊處。
因此,黃昱中說,重新檢討土地取得、拍賣過程,並向監察院提出陳情,該院於2021年發布監察院110財調13號調查報告,點名台北市農田水利會在土地標售過程中的嚴重疏失,甚至有違規情節。郭鴻儀也提到,案件中有以土地細分方式規避法規的情況,類似美麗灣案件的手法,試圖規避法律進行拍賣,違法的特殊性也是非常嚴重。
黃昱中強調,我們無意全盤否定法院判決或執行署的合法職責,但鑑於此案涉及憲法訴訟,以及農田水利會取得土地過程中的正當性問題,文資也準備要進入審議的階段,兩公約審查會議對於台灣迫遷情況的重視,國際迫遷法庭的關切等等,該案確實有暫緩執行的必要性。
今天在記者會中,也公開國際反迫遷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on Eviction, ITE)的聲明。ITE針對此案已發起國際聲援並嚴正警示相關單位,若拆除賴碧珍的住所,將嚴重違反台灣承認並已內國法化的國際人權法。相關聲明建議,是由ITE相關專家與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Balakrishnan Rajagopal 教授合作草擬。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余宜家指出,我國若自詡接軌國際人權標準,應慎重看待國際公民社會與人權專家的關切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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