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撤銷 大同董座解職案 發回高院更審

工商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挪用公司資產致虧損17億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請法院要求解除他董事職務,歷審皆不准許,但最高法院認為,林的犯行不在本屆董事所為,仍可解除他董事職務,昨將原判決廢棄,作成不利林的發回。 大同公司回應表示,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後,將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並強調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判決影響。 判決指出,林蔚山同時身為大同、尚資、尚投公司的董事長兼大股東,掌握公司經營決策權,但他在2000年間以個人資金投資3,000多萬元擔任通達公司董事,並擔保通達向銀行貸款債務。 不料,通達虧損並跳票,林為免遭銀行追討,卻私自挪用大同集團資產。 林蔚山於2005年起,先指示尚資公司融通通達,再由尚投公司併購 通達,由林蔚山改任董事長,讓尚投繼續為通達還款,使尚資公司利益輸送通達3億多元,致使尚資的母公司大同公司,因此直接或間接損失17億多元。 刑事部分,高院依《證券法》加重背信罪將林蔚山判刑8年,案經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審中;投保中心求償部分,高院判決林男須賠償大同公司19億多元,最高法院審理中。 此外,投保中心認為,林違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擔任上市或上櫃公司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打官司要求解除他的董事職務。 一、二審認為林蔚山被控加重背信罪,不是本屆董事「發生」,判決林不須解除董事一職。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依投保法立法精神,林的犯行在本屆董事被「發現」,仍可解除他現任董事職務,廢棄原判決、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