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2亞利桑納州議員須為投票法案件作證

美國最高法院27日裁定,兩名亞利桑納州州議員必須出庭作證,說明為何支持要求選民參加聯邦選舉投票時要出示公民證明的州法規定。

最高法院僅公布簡短裁決結果,並未附加說明,也未加註不同意見。通常大法官接獲緊急聲請之後僅簡單公布裁決結果。

亞利桑納州州法要求選民參加聯邦選舉投票時,必須證明身為美國公民。這項州法規定遭到司法部、民主黨全國委員會(Democratic National Committee,DNC)及多個民權團體與倡議人士挑戰,指控該規定觸犯聯邦法律,立法目的存有歧視動機。

由於民主黨籍亞利桑納州檢察長梅耶斯(Kris Mayes)拒絕為這項州法辯護,同為共和黨籍的亞利桑納州州眾議會議長陶瑪(Ben Toma)及州參議會議長皮特森(Warren Petersen)則出面為州法辯護。

州議員通常享有豁免權,無須說明提案或表決的動機為何。今年9月,亞利桑納區聯邦法院法官波頓(Susan R. Bolton)裁決則提供不同角度的看法:如果州議員自願捲入訴訟,原本享有的豁免權將另當別論。

波頓指出,陶瑪與皮特森主動請命為投票權州法「全力辯護」,等於放棄豁免權,讓自己的動機變成問題核心。

波頓的裁決一度遭到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擋下,但後來獲得解除,陶瑪與皮特森被迫必須向法院提供口供證詞(depositions),兩人因此向最高法院聲請緊急上訴,理由是陷入進退兩難處境,只能提供不妥當的證詞或因拒絕作證而遭懲處或涉嫌藐視法院。

民主黨全國委員會律師則說,陶瑪與皮特森聲稱州法沒有歧視卻不願作證接受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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