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諮詢收費 非聯合行為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通告會員與客戶諮詢需收費,公平會認為已涉聯合行為,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該公會的決議,既未訂收費標準也無懲處規定,不具實際約束力,判決公平會敗訴確定。 公平會調查,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在民國98年8月26日臨時理監事聯席決議,製發「本會會員與客戶討論案件須收取諮詢費」等文字給所屬會員,約束聯合的事業活動,足以影響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觸犯公平法禁止聯合行為規定,因此函令該公會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應立即停止這項違法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公平會敗訴的主要理由有三方面:一、法院採信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李燕松的抗辯。李燕松主張,該公會的決議只是單純出於服務會員的動機,俾使會員向客戶收取諮詢費有所憑據。 同時也僅有對會員作成應收取諮詢費的宣示,並無其他酬金收取上限或下限的標準或限制,也沒有違反時的懲罰規定,因此實質上無從發揮拘束會員事業活動的效果。 二、按公平法第7條聯合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析,公平會認為該公會禁止會員無償提供諮詢,就是屬於約束事業活動的聯合行為。 但法院認為,交易的概念,強調對價關係。公平會認定會計師不收取諮詢費而提供服務,係屬會計師服務市場應存在的競爭因素,顯然沒有斟酌交易的對價關係,這種認定,缺乏法律的依據,難以採信。 三、法院認為,會計師所提供的服務,攸關委託人的權益,因此其同業間市場競爭,仍有其限度,以抑價或免費促銷的手段包攬業務,向來被認為是具有減損會計師獨立執業精神的流弊。 同時,約束會計師業務的行為,不應僅考量公平法的規定,應以特別法,即會計師法優先衡量;公平會顯然未充分斟酌會計師為專門職業的特性,應對於公共利益及人民財產權益有所保障。 此外,台北市律師公會也有發生要求會員對客戶談話要收費的情況,行政院訴願會對公平會作出涉及聯合行為的處分,訴願決定予以撤銷。 但同樣的情況發生在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訴願會卻沒有作出相同的撤銷原處分決定,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對相同事件兩種認定的作法,無法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