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歌后」訴請前夫返還1800萬失敗 法官這麼說:無法舉證、駁回訴願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月亮歌后」李珮菁訴請前夫返還1800萬遭法院駁回。(資料照/記者林士傑攝影)
「月亮歌后」李珮菁訴請前夫返還1800萬遭法院駁回。(資料照/記者林士傑攝影)

「月亮歌后」李珮菁在與前夫分分合合的婚姻中,陸續存了1800萬元到雙方共同帳戶,但後來在雙方離婚後,李珮菁提告要求前夫返還不當得利,案經法院審理後,由於李珮菁無法提出任何書面協議,因此遭到駁回,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珮菁與林男結婚後,於2014年7月2離婚、2014年8月26日再次結婚,2016年9月2日又再度離婚,李珮菁主張2008、2009年時,分別將1300多萬元、150萬元、350萬匯進林男名下的雙方共同帳戶,並委由林男保管,但婚姻破裂後,李珮菁提出不當得利訴訟要林男返還1800萬元。

林男則說,關於1300多萬元這筆錢在匯款時,當下還是夫妻關係,已協議用在家裡的開銷、傭人費用、雙方父母等,財務、債務都是共同承擔,至於其他2筆款項由於事隔已久,不知情也沒經手更沒領取。

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李珮菁在存入1300萬元及150萬的當下,兩人仍是夫妻,由於金錢交付原因不一,也無法提出任何的事證可證明兩人間的協議,無法認定由林男幫忙代管;而350萬這筆也無法舉證,因此李女主張不當得利要求返還一事並無理由,因此駁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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