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深度探討CFC法制合宜性 盼政府放寬實質營運認定促台商根留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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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李映萱、胡照鑫、吳官隆、劉宇軒、康弘昌、李文成/台北報導

我國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將於明年2023年開始施行,企業未來將面對的,除了財報獲利朝向透明化,也可能會出現重複課稅的情況,外界擔心,這將導致企業撤離台灣。對此,台灣上市櫃公司日前召集學者們,針對「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進行深度探討現行法制的合宜性,提供主管機關修法建議。

福邦創投董事長黃顯華表示,台灣上市櫃公司非常珍惜台灣這塊土地,但台灣稅制令人不敢恭維。根據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要在彌補完虧損和提列10%的法定盈餘後,才能發放股利,若公司不發股利,那依所得稅法第66-9條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面對盈餘分配問題,黃顯華無奈要在股市低迷時被迫分配,不然將面臨未分配盈餘稅,他隔空喊話政府,不少中小企業主因為稅導致面臨困境,要政府嚴肅考量此決策。

關於台版CFC,黃顯華也提出建言,認為金融資產評價是市價浮動,但卻要對未實現獲利課稅,促使企業在境外投資金融商品,面臨「明明沒有到手的所得,卻有高額稅負」,實屬不合理。黃顯華強調,台商們可以繳稅,但不願意繳交不合理的稅,期盼政府別「殺雞取卵」,應修改CFC制度中不合理規定,否則會使台商將營運總部撤離台灣,因小失大。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賢指出,台灣CFC 稅制未有妥適配套,造成重複課稅與稅收不中立,反觀美國、荷蘭、英國、日本等國家,在不違反CFC 精神下仍能建立租稅公平。台版CFC 顯然與母法有歧異點,林宜賢認為,根據BEPS 2.0 的全球最低稅負的基本設計理念,是要讓跨國企業的實質有效稅率不低於15%,面臨即將到來的CFC 制度,很有可能導致國外股利有效稅率在38.8 至44.92%之間,使企業返台投資恐卻步,顯現台灣配套仍未周全,呼籲政府能有更好的對應措施。

對於CFC實質營運課稅議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瑞鴻認為,財政部太拘泥文字上的定義,例如實質營運定義是在當地有辦公處所、雇用員工,不如將實質營運的定義放寬,如直接將KY上市公司視為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就能豁免適用CFC制度,除了可以降低稽徵成本,也能避免租稅不公平現象,有利於台灣經濟正向發展。

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黃士洲提到,以往KY公司繞道投資都是有歷史因素,企業實質營運地點大多選在東南亞、印度,他提議,只要將移轉訂價做好規畫處理,在生產地點認列實質營運,就沒有規避稅的問題,從企業體布局全球的角度來看,實屬有益。同時,黃士洲也補充,CFC 制度是有必要的,但其目的是讓企業財報更透明,而不是增加國家稅收,拘泥於加稅將導致稽徵機關跟納稅義務人處於不和諧的立場,這是未來需要進一步努力與溝通的。

即便CFC 於2023 年度生效,而企業首次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CFC時間為2024年5 月。黃士洲建議,企業仍應儘早預先模擬試算未來CFC生效後對課稅所得之影響,以利評估財務報報相關所得稅表達;而財政部在未來1到2年應先進行資料蒐集,企業得到的數據來擴大實質營運排除,將遊戲規則建置完善,增加台商留在台灣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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