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新秩序:政府不宜介入新聞倫理管控

文/鄭自隆

所謂倫理(ethics)指的是,社會中,人與人、團體與團體、團體與個人,因互動所產生的規範與行為準則;倫理與法律不同,倫理為無形、不成文的規範,如在華人社會要求「孝順父母」,但什麼是孝順、什麼是不孝順,則有一些無形的準則,這就是「倫理」,但違反倫理,並不代表違法,並不能用法律處罰,指責他人「不孝順」,「不孝順」是違反倫理,但除非是「毆打父母」、「遺棄父母」,法律才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瞭解「倫理」,方能討論新聞倫理,新聞由媒體產製,被稱為「公器」,或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權」,媒體是社會體系中的次系統,與整體社會有「平衡關係」,是整個社會次系統中的一員,因此必須有相處的法則,以維持社會中各個次系統(如司法、經濟、文化、教育)的平衡。此外,媒體與閱聽人則為「相對關係」,是經由資訊的供給,以滿足閱聽人需求,當然更需有一套倫理守則,以確保資訊的正確、客觀。

媒體被視為專業(profession),與律師、會計師、醫師一樣,除有完整知識體系外,就是有一套倫理要求以規範從業人員行為,西方新聞發展已有數百年基礎,因此自然演化一套「新聞倫理」以做為媒體守則;但台灣告別兩蔣的集權報業管制,進入自由報業,也只有短短30年,因此無法形塑一套專業倫理思維,樣樣都要靠政府「作之君、作之師」的領導。

台灣對媒體的過度規管是政府因「小人之心」而形成的小心翼翼,認為媒體會不當謀利,將收費的訊息包裝為節目內容或新聞,洗腦觀眾,所以應該介入管控,事實上媒體是否體認其價值、服膺公共利益的追求,這是高層次的「倫理」問題,而政府只需管理最低標準的「法律」,而不宜介入新聞倫理之管控(下表一)。

尊重新聞獨立

政府應尊重新聞獨立,不宜對媒體新聞產製過程予以規範,譬如媒體處理新聞是否因「贊助」而失卻獨立性是倫理問題,即不宜由政府介入管控,影響媒體獨立性因素很多,與新聞節目是否受「贊助」並無直接關係,政府無法管控所有影響媒體獨立性因素(如媒體老闆、記者的意識型態),只單單不准「贊助」,何用。

被稱為標竿的CNN新聞,若以台灣NCC的標準來看,就有很多新聞可能違反規定,如土耳其航空贊助CNN前往土耳其做專題採訪,在節目片頭就有記者登機,並明顯出現土耳其航空名稱的畫面,這種現象在台灣鐵定受罰,因為違反新聞不得置入的規定,但從另一個角度思考,這是不是也是「揭露」的方式,新聞節目在揭露與製播獨立的前提下,可不可以有「贊助」?媒體新聞製播是否獨立,這是「倫理」的問題,「倫理」是無法以尺來量的。

新聞

新聞應該查證,但如何查證也是「倫理」問題,政府亦不宜介入,打個電話是查證,組成小組分頭做成深度採訪也是查證,查證方式是媒體的專業判斷,沒有人有權說,哪種方式是「查證不實」或「查證不力」;只要有查證的行為就符合倫理要求,至於查證不實或查證不力,那是專業不足,政府不能介入。

假新聞

由查證衍伸的「假新聞」議題也是,因為新聞中有真有假,在學理上無法判斷含「真」量多少以上才算是「真新聞」,這和瞎子摸象的故事一樣,報導引述瞎子A說,象是一堵牆,瞎子B說,象是柱子,瞎子C說,象是繩子,請問那個瞎子說謊?所有的瞎子都講出部分「真相」,而媒體的功能就是要將片斷的部分真相,盡可能拼湊成全貌,但事實上也很難有百分百「真相」與「全貌」的新聞。

因此,只要有明確消息來源,政府就不應動輒指責為「假新聞」,問題在於查證,是專業能力問題。

不得限制新聞製播方式

2020年初衛福部制定「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草案第13條對媒體報導做了瑣碎的規定「不刊登照片、示意圖、影片或社群媒體連結」、「不刊登於頭版」、「不提供自殺事件發生具體地點或地址」,這些都以法規管制倫理的思維。通通應該撤除,以「不刊登於頭版」為例,狂熱宗教導致教徒集體自殺,為什麼不能刊登於頭版?以提醒社會注意檢討;且不說政要或名人自殺,單以2018年9月駐日大阪辦事處處長自殺為例,政府憑什麼說不可以擺頭條?事件涉及保僑、危機因應、外館領導指揮、網路霸凌等多重新聞價值,當然可以擺在頭版。

以法規介入倫理規範是不智的行為,廣告時間、新聞更正、媒體所有權(ownership)之限制等具體規定,當然可由法規做成明確規範,除此之外,抽象的倫理要求,政府與法規都不宜、也無法介入,知道電視台作業的人都知道有「業配」新聞,但再細密的法規都阻止不了,這是「倫理」問題,「倫理」是不能用精密的「法律」尺規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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