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新秩序:電視新聞、廣告規管應鬆綁

文/鄭自隆

當政府管不到網路,但對電視卻一點也不放鬆,依現行《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規定,無論新聞或廣告都受嚴格的規制。

電視新聞不得有廠商訊息露出

現行法令,電視新聞不得有廠商訊息的露出,殊不知商業資訊露出也是一種「消費者保護」,完整商業資訊的露出,不但是民眾「知」的權益與收視權益,透過媒體的完整呈現,所以讓資訊透明也是一種「消費者保護」,不過官方卻認為廠商訊息的露出就是「廣告」。

依現行《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規定,無論新聞報導或綜藝、戲劇節目,所成呈現之商家地點、商品價格、聯絡方式、優惠訊息,販售通路、價格、性能,均違反「節目、廣告應明顯區分」之規定;但從民眾角度而言,這些都屬有用「資訊」,露出與完整才是「資訊透明」。

現行法規卻將這些有用的「商業資訊」視為「廣告」,而限制其露出,難怪民眾抱怨每當看新聞或旅遊、美食節目,想要知道商家資訊時,必須打電話去電視台,或到電視台網站去搜尋商家訊息,徒增困擾;NCC若不相信,請去函各電視台查詢觀眾服務專線紀錄表,是不是問節目介紹的商家資訊居多。

「節目、廣告應明顯區分」應交由觀眾認定

現行《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規定的「節目、廣告應明顯區分」,其「節目與廣告區隔」的操作定義(operation definition)就是「電視事業播送的節目插播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區隔」。

換言之,現行法規以線性、時間軸或時間序(time series)的觀念來審視「節目與廣告是否區分」,但民眾自己就有能力辨識是否「廣告」,而且即使是「廣告」也可能是有用的「資訊」,政府是不是「管太多」了。

此種爭議的源起是政府或法規對「廣告」的定義不明,而且擴充解釋,事實上訊息只要經過媒體的「守門」(gatekeeping)與再製,就不應算是「廣告」;其區隔應是:內容經由媒體守門,可掌控、過濾的訊息,且經過查證,就是「資訊」;廣告主單向提供、付費播出的,方是「廣告」。

規管應有一致標準 不應以平台為區分

網路節目呈現與廣告型態百無禁忌,影響對象已下降至學齡前幼童,政府管理困難,若持續對電視廣告呈現方式做高密度管制(下表一),還有意義嗎?

事實上,對電視高密度管制是過去的概念,現在政府對網路、電視呈現不對稱管制,可以管的(電視),就拼命加壓,管不著的(網路),就放任不管,二者應該有一致的標準,謹建議如下:

一、對稱管制:只管制資訊之正確性,不應以平台區分,對電視、網路新聞與節目採同一套標準,不是能管的就管,管不著的就放任。

二、逐漸去規管化(deregulation):除對「健康」產業的開放要慎重外,應盡可能開放,但與健康有關商品(菸酒、藥品、保健食品)仍應納入規管。

三、只管制內容正確性:應管制「內容的正確性」,而非其表現方式,表現形式是創意的表現,應予尊重,不過,媒體應維持中性,不能出現「電視台保證」的訊息。

四、以「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為判準:法令與規管作為以開放為原則,若有爭執或疑慮則回歸保護消費者權益為裁罰判準。

從媒體功能顯示,古典傳播理論所謂的「守望、決策、教育、娛樂」四大功能,廣告或商業資訊完全具備,政府不宜「反商」鄙視。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台灣數位匯流網》立場

圖片來源:取自pxfuel、freepik、TDC NEWS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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