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 擬開放進駐園區

工商時報【彭?琳╱台北報導】 為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法,科技部研議放寬「有限合夥」等新型態商業組織進駐科學園區,同時修正投資計畫審核項目,增加「產品或服務」項目,讓科學園區吸引更多元化的廠商進駐。 過去進駐科學園區的廠商,必須提出設廠計畫,且為公司型態,並具有研究實驗儀器設備的設置。然而,隨著近年來越來越多新興產業出現,尤其是各種網路服務業,科學園區的經營必須要有更大彈性。 因此,在母法放寬進駐園區的組織類型後,「管理辦法」草案也依此修正為除依核准的公司資本額或分公司營運資金外,新增「有限合夥」進駐,保證金以營運資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納投資保證金。 園區在評估投資計畫時,原本是依照資金實收情形、生產設備投入生產設置狀況、產品應開發完成並上市、科技人力等項目,來評估投資計畫是否完成,並退還投資保證金。但是,因為母法已經不要求進駐園區廠商必須有一定程度機器設備投資,管理辦法也因此刪除評估生產投入設備的項目。但新增「產品或服務」審核項目,要求達到原計畫的主要產品或服務開發完成,並進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