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便當吐口水同學吃下肚才知 法院判賠4萬元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20日電)基隆2名同班同學因便當問題起爭執,其中一人朝對方便當吐口水,讓對方在不知情下吃下肚,家長因而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基隆地院審理後,判賠新台幣4萬元,全案可上訴。

原告主張,他與2名被告是同班同學,長期以來受到2人霸凌,其中一名被告去年6月4日在教室因便當問題,當同學面前辱罵他智障和三字經等語,並叫他下樓拿便當,遭拒絕後還出言恐嚇「你再繼續看,我們就直接打你」,他因而心生畏懼。

原告指出,被告並趁他離開教室時,在他的便當中吐口水,讓他在不知情下吃下,經同學告知後才知道。他因受到被告霸凌導致患有焦慮等適應疾病,而有情緒焦慮作惡夢症狀,因此提出損害賠償,聲明2名被告和被告的家長給付新台幣20萬元。

被告抗辯,雙方是彼此互嗆,也不是無故辱罵原告,因原告指他沒手沒腳、殘障,他才會講出這些話,且不是刻意要吐口水在原告的便當,是轉身吐口水,往原告方向吐,但沒有吐在便當上。

法院指出,被告在便當吐口水,經證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被告空言否認並非可取,且縱使原告先出言罵被告,也無解於公然侮辱、恐嚇及吐口水在便當,使原告吃下的侵權行為責任,且足以使原告人格受辱及感到畏懼。

法院審酌被告未成年,於思慮欠周情形下而有侵權行為,並衡酌侵權行為的態樣、方法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的精神慰撫金以4萬元為適當,判決其中一名被告及他的父母應連帶賠償4萬元,其餘請求則無理由予駁回。

此外,法院表示,從校園訪談記錄表內容,難僅以有言詞不禮貌、嘲笑、開玩笑,而據以認定2名被告有「長期霸凌、恐嚇、訕笑原告」的故意侵權行為,原告這部分主張並非可採。(編輯:方沛清)11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