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小王公寓丟大龍炮 因1原因不起訴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余姓男子去年底懷疑女友出軌,氣得深夜跑到情敵的住處,朝大門丟擲大龍炮,巨大聲響讓附近鄰居嚇壞立刻報警,警方獲報後,根據監視器循線找到余男,結果發現余男今年初也隨手從計程車上丟了一顆大龍炮,2起案件被警方依涉嫌妨害秩序與恐嚇等罪送辦,但台北地檢署認為,余男只是在洩憤、好玩,而且丟擲爆竹時,並無針對特定對象,不構成恐嚇罪,將他不起訴處分。

余男去年朝小王公寓丟大龍炮,今年又因好玩在新店區路邊丟大龍炮,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余男並未針對特定對象,不構成恐嚇他人生命財產等罪嫌,因此處分不起訴。(示意圖/翻攝自資料畫面)
余男去年朝小王公寓丟大龍炮,今年又因好玩在新店區路邊丟大龍炮,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余男並未針對特定對象,不構成恐嚇他人生命財產等罪嫌,因此處分不起訴。(示意圖/翻攝自資料畫面)

《ETtoday》新聞雲報導,余男於2020年某天深夜騎車到台北市萬華區小王的居住公寓,接著點燃大龍炮丟出後,立刻騎車離開,警方獲報查詢後,發現余男2021年初,又在和朋友搭計程車到新北市新店區的時,從車上往路邊丟了一顆大龍炮,然後在車上看著爆竹嘻笑。

警方根據監視畫面,循車牌號找到余男,對他連2次丟擲爆竹,依涉嫌恐嚇妨害公眾安全送辦。余男到案後辯稱,2020年那次只知道小王住在該棟公寓,不知道住在哪一層,就隨手將大龍炮丟到大門洩憤,2021年那次則是與朋友在計程車上聊天時,一時好玩,才往車外丟了一顆大龍炮,並無恐嚇之意。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余男2次丟擲大龍炮都沒有針對特定對象,不構成恐嚇他人生命財產等罪嫌,且丟擲出去的爆竹也沒有引燃其他物品導致失火,不構成刑事犯罪,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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