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個股》力晶減資約60% 減資基準日8月16日
【時報-台北電】力晶(5346)訂定減資基準日暨減資換發股票相關事宜。減資基準日8月16日,減少資本192億8805萬155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19億2880萬5155股,擬辦理第二季股東拋棄持股,實收資本額變動為317億941萬1810元,減資比例調整為60.8275286%,減資銷除已發行股份19億2880萬5155股,按照原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減少608.275286股,即每仟股換發391.724714股本公司新股。 依公司法第168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依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減少每股將以力積電公司普通股1股換發予股東,抵充持有力積電公司股數有18億7240萬3929股。 本次不同意減資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即力積電公司普通股)退還股款之股東,銷除之股份以每股10元退還予股東,合計5億6401萬2260元。減資基準日為8月16日,依法自8月12日起至減資換發新股日停止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編輯整理:李易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