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確定案件得以不同方式提供擔保 聲請免除假扣押

進出口業者若遇有未確定案件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限制者,可向海關申請繳納欠繳總額的保證金,或以現金以外方式提供擔保,以免進、出口貨物遭到暫停放行作業,影響通關時效。

基隆關指出,當受處分人或納稅義務人收到處分書或補稅函(稅單)時,便有繳納義務,若補稅金額或處分書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五十萬元的未確定案件,除可用現金擔保方式外,也可提出下列與欠繳總額同額的擔保,分別是:一、政府發行的公債;二、銀行定期存單;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五、授信機構的保證;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其中,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並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基隆關表示,海關在取得上述擔保後,便會依法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請撤銷其假扣押執行或解除保全措施,而業者遭到暫停放行作業的貨物,便可正常通關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