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是非集-年改與憲法「尚無違背」的疑義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對立委聲請釋憲的軍公教年金改革案作出解釋,對於以法律減少退休所得的各項年改規定,均認為與憲法相關規定「尚無違背」。此一釋憲結果,退休人員自感大失所望,並寄望於明年立委大選後,新一屆的立委能夠再修法補救。

年金改革的背景,主因在於台灣步入了少子化和高齡社會,在平均餘命延長的情形下,支付退休金時期勢必也延長。然而,如果原來的制度不有所調整,支付退休金的「退撫基金」就會發生「入不敷出」的情形,甚至於已瀕臨了破產的邊緣。

除了上述理由外,原有退撫制度還存在月退休給與「所得替代率」偏高的問題。甚至於,少數退休時具有新、舊制年資各約一半者,退休時每月所可領的月退休所得,就能夠超過仍在職時的所得,這則是因為新、舊制度銜接時發生設計上的失誤。

從大方向來說,年金改革的首要目的是先讓「退撫基金」得以延後破產,乃至於邁向永續經營。而其手段,則是提高「退撫基金」中軍公教自繳的費用,以及減少得以領取的退休金。因此,年金改革的合憲性與否,應以手段和目的是否相一致為首要判斷標準。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理由,刪減已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所以與憲法「尚無違背」,係因改制後減少月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來看,實際金額並未減少到軍公教在職時每月自繳費用的本息,而係減少政府預算相對撥繳到「退撫基金」的費用。因此,大法官認為立法者自有權因應財務狀況而調整,因而也並不違憲。

「退撫基金」是由軍公教依據法律所定的費率,按月依本俸金額自繳35%及政府相對撥繳65%的經費,再經由政府依據相關法規經營管理得利所構成。軍公教退休時凡有自繳費用的年資,其退休金來源即是由「退撫基金」發給。若退休年資也具有不需自繳費用的舊制年資,該年資部分的退休金則依當時的制度,係由政府預算支給。

然而,民國84年政府曾發給「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理由是民國68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明定退休金的計算基礎,包括了「其他現金給與」,但法律制定公布後,政府卻以財政問題而未發給,直到民國84年基於政府誠信與妥協,才補償發給依法原應發給的退休金。

上述的例子,也是發生在退休金全由政府預算支給的舊制時期。換言之,即使是由政府預算支給的退休金,仍涉及了政府的誠信問題,不能認為可以恣意不發給。更何況,目前的年改還是減少原領退休金的數額。

政府因財政或基金財務確有困難,制定法律減少發給退休金固然並非必然違憲,但大法官的釋憲係以並未損及自繳費用本息,作為判斷與憲法「尚無違背」的立論,則仍有商榷之餘地。畢竟,以此作為違憲與否的標準,猶如將常任文官的退休金制度,下降到以「臨時人員」的「離職儲金」為底線,此一解釋標準與建立退撫制度的目的並不一致。 (作者成言,台灣文字工作者)

【大華網路報】

更多新聞報導
「均富安養」新年改 下月底前端菜
學者批年改釋憲 如「政府變成強盜」
年改釋憲出爐 大法官有不同意見
黃國昌:雙薪教授唯一贏家 這樣好?
年改合憲 羅秉成:個案可有所依循

相關新聞影音

______________

有話想說?歡迎投稿>>>【Yahoo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