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稿/與其退場不如轉型,與其轉型不如好好辦學/智庫論壇/國政基金會特約研究員 周家華

「中興以人才為本,人才以教育為先」。早年在政府捐資興學的鼓勵號召之下,熱心教育的人士相繼響應,創辦私立大專校院,為培育國家高等人才,作出了有目共睹、無可取代的重大貢獻。近年受到少子女化的影響,遂產生學校供過於求、招生不足的失衡現象,對於私立大專校院的衝擊尤為明顯,此種情況實令人不勝唏噓。然而,危機就是轉機,為了協助私立大專校院校務經營之轉型與加強對於辦學不佳的私立大專校院的監督管控機制,教育部於日前特別提出「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以為因應,立意應屬良善。惟綜覽該草案後,筆者仍有以下意見與建議,就教於各界先進,尚祈不吝指正。 當該草案提出時,關於第19條「協助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並得辦理補助或融資等事宜」的內容,引發各界產生了「私立學校辦不好,都要轉型退場了,怎麼還給他們補助及融資」,甚或是「圖利私立學校董事會」等的疑慮,因此,將教育部原已草擬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及融資要點草案」中,所明定「基金補助」(補助學生安置、教師授課等)、「基金融資」(融資學校轉型退場所需之教育、研究設備費、教職員工優退慰助金等)範圍之正面表列事項,增補於草案中,實不失為匡補缺遺、更正條理之舉。 由於各私立大專校院面臨轉型、退場的處遇態度與時間壓力不盡相同,因此,教育部應組成專案諮詢小組,依據未來通過的該條例及各校實際情況,兼顧主動處理及被動受理的原則,審慎核定學校的轉型、退場,而在處理的過程中,尤應確認補助經費必須用於學生安置、教師授課等科目,以及融資經費應與私校轉型、退場明確相關,並於事後由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基金管理會,確實做好監督補助與融資業務。 基於「為即時協助學校調整經營模式」、「為利處理時效,避免專案輔導學校未改善校務」、「為即時協助學校法人完成改辦」等立法理由,草案第5條、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之意見」(第17條亦有類此規定) ,以上種種,是否有違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蓋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之意旨,不無討論空間,畢竟,依照「私立學校法」而訂定之「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明文規定,私立學校諮詢會依法具有提供「審議學校法人及其所設學校相關事宜」諮詢意見的法定地位。 為確保私立大專校院因財務困難或停辦時,其教職員工之相關權益能獲得保障,以及後續學校法人清算解散時,資產能透明公正,草案第8條針對經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設校基金及不動產,引入信託機制予以管控,誠屬必要之舉。然而,第15條針對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和社會福利事業的相關規定,牽涉層面至深且廣,不可不慎,例如︰學校法人在改辦後,處理其所需之用地時,無論是都市計畫土地或是非都市土地,所可能衍生的地目變更問題,及這些所需用地與民國105年5月1日起實施之國土計畫法(含該法施行後之二年內,應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之間所可能出現的衝突問題等,均已不只是文教(學校)用地活化再利用的單純議題了,因此,如何簡化推動既有跨部會協調機制,專案處理私校轉型及退場的問題,更屬當務之急。 此外,依據2017年5月15日公告的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由於私校董事會對於校地難以割捨,導致私校退場政策推動牛步化。教育部對於招生情況不理想的私立學校,也不敢依據「私立學校法」,祭出停招甚至停辦的殺手?,導致「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自2013年9月制定迄今,僅有高鳳數位內容學院停辦後改制為私立崇華(雙語)國民小學,興國管理學院變更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康寧護校與康寧大學於2015年獲准合併,永達技術學院在2014年8月6日申請停辦後,今年初教育部又再同意展延永達退場時間到2020年等少數案例。儘管如此,若我們從另一個角度觀察這些案例(含今年10月台灣觀光學院由台灣運動彩券接手轉型的案例),不正也是各私立大專校院思考如何停辦、轉型或合併時可資參考的案例嗎! 「與其退場不如轉型,與其轉型不如好好辦學」。依據筆者在公私立大專校院從事教育行政工作多年的經驗顯示,一個學校如果沒有變革的方策,也就沒有保全的方策,遲早是會被市場淘汰的。職是之故,教育部「為改善高等教育品質,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大專校院轉型發展及退場之運作機制」而擬定的「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立意應屬良善,因此,對於被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對象的私立大專校院,自應把握此一契機,做好轉型發展或改辦、退場之準備,用符當初捐資興學的起心動念及目前社會大眾的共同期待。 *(作者周家華現任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特約研究員、中國市政學會理事長。曾任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人文與科學學院院長、醒吾技術學院校長、德霖技術學院校長、行政院政務顧問。) 【中央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