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約--宏觀縱覽/陸融擔公司監管條例出臺 小微三農業務杠杆可至15倍

相比此前的暫行辦法,大陸國務院新出臺的《條例》對於融資擔保公司的門檻也有所提高。七部委出臺的《暫行辦法》是要求“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而新出臺的條例中則為“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21日,大陸國務院正式通過並公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陸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融資擔保行業對於發展普惠金融,促進資金融通,特別是解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大陸融資擔保行業在較快發展的同時,也存在監督管理不到位、經營行為不規範不審慎、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意願有待增強和能力有待提高等問題。 對於融資性擔保公司,條例中仍要求相應的“牌照”。前述負責人也表示,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具有金融屬性,需要嚴格監管。首先就是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門檻”,這是強化源頭治理的需要。為此,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管部門批准。且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為實繳資本。 在監管方面,《條例》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體制,規定由省級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由省級政府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大陸國務院層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 江蘇省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宋允智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融資擔保公司,這次是大陸國務院層面出臺的條例,比2010年七部委出臺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級別更高,說明國家更重視融資擔保公司的作用,有利於業務的發展。 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 2012年以前,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快速發展,在保餘額也不斷增加,但是2012年以後,由於銀行信貸規模的收縮,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開始下滑。另一個因素是由於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違法違規開展非擔保業務後風險較大,很多銀行金融機構也不敢和民營擔保公司開展合作,致使其業務逐漸萎縮。 據宋允智介紹,“此前的融資擔保公司大部門是民營的,准入門檻也比較低,逐利的性質比較嚴重,僅僅做擔保業務難以維持,就搞小動作,比如過橋、融資、放貸等非擔保業務,出了風險就‘跑路’、倒閉的很多,有的甚至參與非法集資”。 2010年3月8日,銀監會等七部委發佈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同時部署在大陸全國開展融資性擔保機構規範整頓工作。 宋允智認為,經過清理整頓和市場的選擇後,目前大部分民營融資擔保公司退出了市場。以江蘇為例,融資擔保公司從2012年的800多家減少到現在的100多家,大多數是國有背景或者政策性的融資擔保機構,只有極少數民營性質的。 相比此前的暫行辦法,國務院新出臺的《條例》對於融資擔保公司的門檻也有所提高。七部委出臺的《暫行辦法》是要求“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而新出臺的條例中則為“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為此宋允智表示,目前市場上是做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基本在1億以上。因為擔保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主要是資本金、風險管控能力和人才隊伍 。而這三者中,資本金規模是最重要的,如果規模小了,沒有規模效益,風險就把利潤都吞噬了。 他舉例表示,如果註冊資本2000萬的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費率如果為2% ,業務杠杆比例放大10倍才2億元,收入才400萬,出現一筆風險就全部虧進去了。 小微三農業務杠杆可至15倍 宋允智也表示,融資擔保公司在解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於擔保費率低,加上風險較高,很難實現盈利和商業可以持續,需要政府加大支援力度,並提供風險補償機制。 他坦言,目前中央要求支援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一般融資擔保公司的費率約為2%,政策性的甚至更低,比如1.7%左右。如果沒有政府補貼很難可持續。為此,他建議,地方政府每年給予5%-6%的風險補償金,融資擔保公司就能很好地運作起來 。 《條例》中也要求,國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並保持較低的費率水準。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援。 在前述《條例》中,對於融資擔保公司開展小微和三農業務,也適當放開其杠杆的倍數。比如規定“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此外,《條例》中還要求,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自營貸款或者受託貸款、受託投資等業務。《條例》對集中度也有限制,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餘額與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餘額與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 【中央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