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香港23條生效後,國安犯不具減刑資格 且溯及既往

香港特首李家超(John Lee)星期二(3月26日)說,根據香港週末生效的“23條”立法,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的人將不再有資格因為表現良好而獲得減刑。
香港媒體報導,2021年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定罪的民主活動人士馬俊文因為國安新法的實施,未能按原規定星期一提早出獄。
李家超星期二在被問到馬俊文的最新消息時說,有關安排旨在讓「所有人明白,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的人,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他還說,這將成為一般做法,目的是要讓市民明白,不要嘗試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要以身試法” 。
李家超說,「23條」立法也適用於在該法通過前被判刑的人。李家超說:「該條例也明確表示,無論囚犯的刑罰是在相關修正案生效之前還是之後,新規則都適用。」他補充說,懲教署專員可以做出例外情況。
馬俊文曾在2020年多次公開揭露「港獨」標語和叫喊「光時」口號,被判監五年九個月,其後上訴減刑至五年。他原來按規定可因良好表現而提早出獄,卻因為新的規定未能如期。目前還不清楚馬俊文何時可以獲釋。馬俊文是香港首位純粹因為高喊或展示口號而被控違反「港版國安法」而遭定罪的人士。
2019年,香港發生大規模的民主抗議活動,數十萬人走上街頭,要求北京給予更大的自治權。期間有暴力發生。作為回應,當局鎮壓了抗議者,北京於2020 年實施了一項國家安全法。這個週末,香港又實施了一項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通常所說的「23條」立法,作為補充。
「23條」立法措施源自香港基本法第23條國家安全相關規定,以打擊「叛國、叛亂、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間諜、破壞以及境外幹預」為目標。被指控觸犯這項立法的人,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處七年或以上監禁,最高則可以被判無期徒刑。
國安新法在3月23日生效後,香港同時修訂《監獄規則》,規定因危害國安罪行服刑的囚犯,須獲懲教署署長認為減刑“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方可獲行為表現良好的減刑安排,而在23條「生效前、當日或之後」被判刑的國安案囚犯均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