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卿涉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審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7日電)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被指控在修復風災道路工程時,向包商收取回扣,台中高分院日前二審判22年、褫奪公權10年。檢方另查出他涉嫌財產來源不明罪,台中高分院今天判他無罪。

李朝卿被指控在辦理縣府風災道路修復等120多項工程時,向包商收取1到5成的回扣,他在民國101年11月被檢調在辦公室,搜出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遭收押禁見,102年被檢方起訴,並以新台幣2000萬元交保。

南投地院認定李朝卿犯罪事實達111件、不法所得1948萬元,判他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他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年6月改判他22年、褫奪公權10年,但檢方另查出李朝卿涉嫌財產來源不明罪。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李朝卿自民國100年1月間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每月從家族經營的萬春公司,轉入數十萬元至李朝卿個人帳戶內,且款項多屬外商公司匯入萬春公司後,即在同日或數日後轉入李朝卿的帳戶。

檢方查出萬春公司員工楊姓與廖姓女子,明知公司未從事徒手製作浣腸劑工作,為掩飾李朝卿犯行,在檢察官偵查中作虛偽陳述,涉嫌偽證罪。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李朝卿與楊女、廖女均無罪,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審判長洪曉能、陪席法官楊真明、受命法官簡璽容今天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合議庭認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公務員對可疑財產「來源」無正當理由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來源是指財產從何處而來,由何人交付、自何處取得。

李朝卿已就檢察官所提存款帳戶說明是萬春公司帳戶「來源」,且客觀證據並無不符,無從認定李朝卿有來源可疑財產。

雖案件上訴指外商公司匯款至萬春公司帳戶款項並非合法收入來源,但並非告李朝卿需負合理說明義務範疇,以免產生侵害受憲法保障「不自證己罪權利」疑慮。10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