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艷秋遭控偽造文書獲不起訴 胞兄聲請自訴法院駁回
媒體人李艷秋因母親遺產分割問題,與胞兄李金水起糾紛,李男認為李女涉嫌偽造母親生前筆跡、授權書、借據等,進而影響李男繼承分配,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李男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日前士林地院裁定駁回。
李艷秋與胞兄李金水為分割母親遺產打官司。李金水認為,李艷秋明知母親於民國95年間已患有失智症,卻涉嫌偽造母親於96年1月31日手寫的授權書、署名,載明母親所有的動產、不動產依照先前安排處理;另外,李艷秋欲減少分配他應繼承的遺產,涉嫌偽造他於97年1月9日向母親借款新台幣70萬元的借據與署名。
李金水向士林地檢署提告李艷秋涉嫌偽造私文書。士檢檢察官認為,李艷秋罪嫌不足,將李艷秋不起訴處分。台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李金水認為,原不起訴處分等認事用法違誤,有未盡調查情形,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士林地院指出,本案授權書紙質泛黃、破損,依據另案民事案件確定判決結果,經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認定本案授權書非原本,筆跡為李母生前親簽;另外,李母生前曾代李金水償還債務,並由李金水簽立借據,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筆跡鑑定,堪認本案借據為李金水親簽。
士院認為,此案依據卷內現有積極證據資料,難認定李艷秋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原士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書,認事用法並無違反經驗、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李金水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無理由,裁定駁回。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