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校產歸私 教團籲退場條例規範不得改辦合併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24日電)高教工會今天表示,為杜絕退場私校校產歸私的漏洞,呼籲立法院審議私校退場條例時,應要求專案輔導學校不得改制、改辦、合併。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天新聞稿指出,「私立學校法」規定,私校法人停辦期限屆滿後,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者,主管機關應核定或命其解散,剩餘財產應歸屬地方政府,由其重新規劃使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也規定,學校法人停辦後至遲須在今年1月16日前「完成」核准復辦、合併或改辦。

高教工會提到,這種限期規範就是要防堵退場私校董事會拒絕依法解散,巧立各種名目將累積的鉅額校產挪為私用或輸送利益、閒置浪費教育資源,傷害原始捐助人、政府補助、學雜費累積的辦學目的,而剩餘校產由「政府」重新規劃,才能讓資源再利用,回應社會需求。

為避免校產歸私,高教工會也呼籲,立法院審議私校退場條例時,應規範專案輔導學校不得改制、改辦、合併,杜絕「校產歸私」的可能漏洞;並建議增列「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退場基金、公立學校」作為解散方式,也就是「先捐贈,再解散」;而退場條例實施前已全面停招停辦但還未解散的學校,應準用退場條例的各項規定。(編輯:張雅淨)1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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