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奧運後的下一步 體育運動發展促進基金會推動「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設立

剛落幕的2020年東京奧運會,中華代表團榮獲2金、4銀、6銅,共獲得12面獎牌,在全部參賽國家中排名為第34名,創歷屆奧運會最佳成績。創造佳績後的下一步是如何維持,同時再突破!財團法人體育運動發展促進基金會最近提出說帖,建議政府,及早設立「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用科學化與大數據,以科研來協助選手與國家體育發展,讓台灣運動再次進行升級。

東京奧運後的下一步該怎麼做?體育運動發展促進基金會董事長林鴻道(左)推動「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設立,來為台灣運動再次進行升級。(檔案照)
東京奧運後的下一步該怎麼做?體育運動發展促進基金會董事長林鴻道(左)推動「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設立,來為台灣運動再次進行升級。(檔案照)

運動發展促進基金會董事長林鴻道表示,東京奧運,榮獲獎牌的運動項目,由過去的舉重、跆拳道、射箭,擴增到羽球、柔道、體操、桌球、高爾夫球、拳擊、空手道等,另有多項多人創下個人最佳成績,顯示台灣競技運動實力的深度和廣度,已大幅提升。此重大成就主因除了選手和教練長年艱苦的訓練,以及政府各項政策支持之外,近年來導入運動科學對選手和教練的協助,也扮演關鍵性的角色。

身兼中華奧會主席的林鴻道指出,總統蔡英文非常支持體育,她曾表示政府會持續落實體育改革,逐步打造健全的體育環境與風氣,讓體育經費倍增;並承諾延續黃金計畫,邁向2024巴黎奧運,對於選手教練和後勤團隊的支持,只會增加,不會減少,政府會做選手教練的最大後盾。另外,國民體育法」第15條規定:「政府應獎勵運動科學之研究及發展,輔導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培養運動科學人才;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據教育部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競技運動專章中明定:「建立運科介入運作及管理機制,強化運動訓練績效」,運動科學之發展與應用在我國體育運動政策中業已納入。

因此,林鴻道表示,成立國家級的台灣運動科學中心(Taiwan Institute of Sports Sciences, 簡稱TISS),可謂打造健全的體育環境、成為選手教練最有利的後勤支援、以及備戰2024巴黎奧運的具體做法,將有助於突破我國現有的運動成就、扶植更多具潛力的選手、優化競技運動的廣度和深度。

亦為本次東京奧運代表團團長的林鴻道縱觀全球運動發展,他認為,世界運動強國皆設有國家級的運動科學中心,為其選手和教練提供各項運動科學支援服務,以提升訓練效果和競技能力。2020年東京奧運會獎牌數第2名的中國大陸,早在1958年即設立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科學研究所(China Institute of Sport Science, CISS),第3名也是主辦國的日本,在2001年設立日本運動科學中心(Japan Institute of Sports Sciences, JISS),第4名的英國在2002年設立英國運動中心(English Institute of Sport, EIS),第6名的澳洲在1981設立澳洲運動中心(Australian Institute of Sport, AIS),甚至第16名的韓國也在1980年就已設立韓國運動科學中心(Korea Institute of Sport Science, KISS)。由此可知,國家級的運動科學中心對於培育具競爭力的選手,進而提升運動成績表現,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性。適逢2021年取得空前奧運成績的台灣,應急起直追,參考各國運動科學中心的做法,催生適合台灣競技運動特性的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

他在說帖中表示,現階段,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運動科學處,以及聘請專家學者籌組的運動科學小組,長年提供選手和教練第一線的運科支援,已有一定基礎;但受限於人力和資源,仍有許多力有未逮之事。

根據分析各國運動科學中心的研究結果,台灣運動科學中心應具備:(一)優先可行之成立方案為「財團法人」型態,成立一個具法人格、可獨立運作的專業組織。(二)具運動科學研究功能的專屬大樓,以及可執行各項運動科學支援的場所。(三)充足的建置與營運經費挹注,包含建置運科大樓、相關研究設備、人事聘任、年度營運…等經費。(四)研究設備之購置,包含運動科學、運動醫學、運動工程…等設備。(五)充沛的人力編制,以聘任運動科學、運動醫學、運動工程…等專業人員(納編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處人員)。(六)設立運科教練支援所、運動醫學支援所、運動科學研究所、運動科學編譯所、運動科技研究所等五個專責單位,在第一線的訓練和比賽場域中,提供運動科學和運動醫學支援服務,並針對選手教練需求,進行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剖析,提供各項運科新知與創新科技設備…等全方位的後勤協助。

基金會分析,成立台灣運動科學中心可分為下列三個期程進行:(一)規劃期:以專項方法委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針對各項法規、設施、設備、人事…等進行細部規劃,並廣徵選手教練、單項協會、體育組織、專家學者、運科人員…等各方建言。(二)立案期:由政府相關單位針對成立所須的法規、土地、預算…等完成行政流程。(三)籌設期:延續上述二期程的成果,進行各項成立事務。臺灣運動科學中心所需經費的財源,可來自於運彩基金、體育署預算…、甚至於行政院的前瞻計畫;所需的土地則可利用緊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空地,建置具運動科學研究功能的專屬大樓,以及可執行各項運動科學支援的場所,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共同合作協助選手和教練。

財團法人體育運動發展促進基金會的說帖指出,本著推廣體育運動科學之分析研究與運用之宗旨,倡議成立國家級的台灣運動科學中心,為更多選手和教練提供更優質的運動科學支援服務,以厚植台灣基層和頂尖運動選手的競技實力。成立國家級的台灣運動科學中心,將是影響臺灣競技運動未來發展非常重要的德政,建請 政府超前部署,為臺灣體育運動建置一個具前瞻性的臺灣運動科學中心,以培育出下一個郭婞淳、下一個戴資穎、更多下一個優秀運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