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提醒民眾若飼養野生動物 需於11月30日前登記

農委會今年8月公告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新增本土陸域物種13種、非臺灣地區的國外物種72種,及有害生態環境的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像是美洲綠鬣蜥,提醒有飼養的民眾,要在11月30號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完成登記,以免後續變成非法持有。詳細名錄可至林務局自然保育網/最新消息專區下載。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即持有前述公告物種者,應於指定期限前(109年11月30日),攜帶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飼主身分證明文件、可供辨識之動物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提醒持有之民眾務必把握時間及時登記。

林務局表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繁殖。11月30日受理登記期限截止後,如飼養綠鬣蜥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未經登記,可處1-5萬元之罰鍰並沒入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