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華前辦公室主任性侵判刑定讞 二審改判連帶賠償123萬

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擔任立委期間,她的林姓辦公室主任涉嫌性侵女子,判刑3年10月定讞。被害女子求償,一審判林奕華與林男連帶賠償新台幣200萬多元,二審今天改判兩人賠償123萬多元。

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圖)擔任立委期間,她的林姓辦公室主任涉嫌性侵女子,判刑3年10月定讞。被害女子求償,一審判林奕華與林男連帶賠償新台幣200萬多元,二審29日改判兩人賠償123萬多元。(中央社資料照)
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圖)擔任立委期間,她的林姓辦公室主任涉嫌性侵女子,判刑3年10月定讞。被害女子求償,一審判林奕華與林男連帶賠償新台幣200萬多元,二審29日改判兩人賠償123萬多元。(中央社資料照)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就一審認定的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及林奕華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都仍予維持,僅就被害人工作能力損失部分,每月金額由新台幣5萬元降為3萬元,並依卷內證據認定工作能力損失的期間,改判連帶賠償金額。

判決表示,林男於民國108年4月28日晚間邀請被害女子到服務處聊天;翌日凌晨零時許,其他參與聚會的人士離開後,林男要求被害女子留下性侵得逞。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3年10月。二、三審陸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男已入監服刑。

不過,被害女子另提出民事訴訟,向林男及林奕華求償工作能力損失、醫藥費用、精神慰撫金合計600萬元。

對此,林奕華主張,林男案發時已請辭主任職務,她並非林男僱用人。不過,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男請辭獲准後,仍穿著「林奕華」字樣背心陪同林奕華公祭等,認定林奕華為林男實質僱用人,判決兩人應連帶賠償被害人200萬多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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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