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楊姓以境外茶混充臺茶販售案 南投地檢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林姓、楊姓以越南茶葉混充「杉林溪臺灣茶」、「鹿谷烏龍茶」、「阿里山高山茶」販售包裝。(南投地檢提供)
林姓、楊姓以越南茶葉混充「杉林溪臺灣茶」、「鹿谷烏龍茶」、「阿里山高山茶」販售包裝。(南投地檢提供)

▲林姓、楊姓以越南茶葉混充「杉林溪臺灣茶」、「鹿谷烏龍茶」、「阿里山高山茶」販售包裝。(南投地檢提供)

南投地檢署張姿倩檢察官指揮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偵辦林姓、楊姓被告以越南茶葉混充「杉林溪臺灣茶」、「鹿谷烏龍茶」、「阿里山高山茶」對外販售一案,經專案小組持南投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在林姓被告所經營址設南投縣仁愛鄉之春O製茶場、楊姓被告所經營址設南投縣草屯鎮之福OO茶行等處執行搜索,計扣得混充茶葉116包(每包150公克)等物證,案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楊姓被告在南投縣草屯鎮經營福OO茶行(品牌名稱:柒OO), 竟基於詐欺、虛偽標示商品原產國之犯意,向專營境外茶之成O國際茶葉社以每台斤新臺幣(下同)125元之價格購入成O國際茶葉社於109年10月間自越南進口之茶葉後,楊姓被告再以標註「杉林溪臺灣茶」、「鹿谷烏龍茶」、「產地:臺灣」等字樣之外包裝,包裝該批越南茶葉,虛偽標示原產國為臺灣,於110年間,以每台斤700元至13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多名民眾。

另林姓被告在南投縣仁愛鄉經營春O製茶廠,與不知情之鄭O騰(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內湖區之澧OO有限公司合作,由林姓被告提供臺灣茶葉,澧OO有限公司負責行銷、販賣。因澧OO有限公司有購買每台斤約1000元左右之臺灣茶需求,林姓被告與楊姓被告竟基於詐欺及虛偽標示商品原產國之犯意聯絡,由林姓被告以每台斤480元之價格,向楊姓被告經營之福OO茶行,購買90台斤之混有越南茶之茶葉,由楊姓被告提供林姓被告茶葉包裝樣品,林姓被告選定印有「阿里山高山茶」、「產地:臺灣」字樣之外包裝後,由福OO茶行之不知情員工代為包裝,再由林姓被告於109年11月下旬起陸續以每台斤1050元之價格,販售計75台斤混充茶葉予澧OO有限公司,澧OO有限公司並支付7萬8750元。

起訴書指出,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該案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10年9月17日至澧OO有限公司抽驗,經農委會茶葉改良場鑑別為「含有境外茶」成分,乃透過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立之「加強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協調聯繫平臺」函轉南投地檢署偵辦。

南投地檢署指出,對於以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之偵辦定從嚴訴追,絕不寬貸,以維護臺灣茶農之心血結晶,避免經濟成果遭境外茶混充而損及臺茶品質與商譽,兼及保護愛好臺茶之廣大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