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案與縣府官員等15人 首開審理庭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與縣府官員等十五人,宜蘭地院首開審理庭。林姿妙此次未被傳喚,首次出庭時間預計七月二日。(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與縣府官員等十五人,宜蘭地院首開審理庭。林姿妙此次未被傳喚,首次出庭時間預計七月二日。(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與縣府官員等十五人,宜蘭地院首開審理庭。林姿妙此次未被傳喚,首次出庭時間預計七月二日。(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與縣府官員等十五人,宜蘭地方法院於今( 十二)日首開審理庭,針對「98地號臨時建物延長作總統立委大選總部使用」案,傳喚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長林志揚。林志揚稱簽核前無建築事務所人員找他溝通,僅按程序蓋章上呈。法院後續還將開十二次審理庭,此次縣長林姿妙未被傳喚,首次出庭時間預計七月二日,最快八月底一審宣判。

林姿妙與縣府官員等十五人,因涉犯「羅東鎮公所違法核發農地農用證明」、「98地號臨時建物延長作總統立委大選總部使用」、「1558地號免徵112萬土地增值稅」、「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四案,遭檢方依偽造文書、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等罪嫌起訴。繼宜蘭地院去年十月結束準備程序庭後,案經七個月調查,今年六月十二日首開審理庭。

林志揚於二O一八年間擔任建管科長,被控違法核准林姿妙位於羅東98號地號的競選總部延長使用,以「延後拆除」名義申請,行逾期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之實,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林姓證人證稱,因臨時建築延長使用逾期,為避免被縣府駁回,改以延後拆除申請,並應業主實際「尚有辦公需求」為由送件。檢方詢問為何會知道要用延長拆除申請,收到公文難道也未發現申請展延時間與實際核准時間不同。

林姓證人指出,雖以尚有辦公需求為由申請較牽強,但也是理由之一,按一般建築申請往例,應可用罰款方式讓程序合法,申請前有與縣府溝通,但不記得有沒有和林志揚接觸;一獲核准就通知業主,並未注意時間日期。據檢廉偵訊筆錄,林姓證人自述申請前有找過林志揚,十二日審理庭作證卻改稱,當時是因廉政官不斷追問,才以推演方式認為有可能接觸,其實並未有印象。對此,林志揚指出,建築事務所提出申請前,從未有人找他溝通,收到申請也是「延長使用」而非「延後拆除」,且都檢附結構安全證明書必要文件,「沒有想太多」才會蓋章簽核後上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