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臺灣擠不進創新知識經濟社會的破滅因素

臺灣距離廿一世紀全球化知識經濟社會,已經有了越來越發遙遠的趨勢徵兆;而一年來強硬實施的「一例一休制」,更成為肇致破滅因素的最後一根稻草。

先進國家都莫宰羊的特異勞動供給規範

臺灣「悶」經濟延燒長達十年以上時間,科技創新產業也因為國內外投資無門、營運無著,連年卻步停滯,知識創新人才資本大量向外流失,使得臺灣經濟社會,根本無法趕上先進國家腳步,積極順利邁入廿一世紀全球化知識經濟社會時代,其中最關鍵核心的障礙變數,正是臺灣過度張揚的特有義和團式勞動保護主義,更具體言之,就是2016年12月1日公布實施的勞基法修正案「一例一休制」。

這項全世界獨一無二絕對剛性僵直的勞基法修正案「一例一休制」,連先進社會最當家領頭的歐盟委員會、美國AIT,以及其他所有OECD國家政府主政者亦都莫宰羊,也更無從望文理解,乃至於在所有ILO成員國家中,都無從找得到有任何其他類似成規成文的具體勞動法制措施,可以拿來與「一例一休制」相映參照比較,如此絕世特異的「奇狀怪形」勞動市場供給面規範,既經公佈實施,再過一個月,即將整整屆滿一年,卻已事實成為嚴重撕裂社會造成舉國勞資政三輸的錯誤惡法,也讓絕大部分的國際社會外資外人投資營運者,為之卻步臺灣。但執政當局及主管部會卻一無反應,依然老神在在,完全不為所動,亦毫無調適改正作為,任讓如此曠世惡法,肆虐社會和諧,使整個社會停擺滯退,斲喪國家經濟實力與活力,直教國際社會大感驚奇亦復難以理解之至。

然則,這一已然實際肇致整個臺灣社會相互撕裂、全面三輸且民怨漫天的惡局,竟任其盤宕不去,長達一年時間,行政院長不聞不問,主管部會勞動部擺爛不管,此等失德失政、怠惰治國之嚴重行政違失,實已昭然若揭,無以復加。

對內對外五面向重大衝擊

勞基法修正案「一例一休制」實施將近一年時間,可以具體映現出來,至少有五個面向重大經濟社會衝擊,從根柢頹敗裂壞了臺灣經濟社會本質的穩健和諧,也破滅摧毀了國家創新升級提階進步的基礎動能與基本動力,更讓過去四十多年難能可貴累積墊高的既有國家經濟吸引力與全球市場競爭力,都為之銷蝕破滅。

「一例一休制」給予臺灣帶來的第一個經濟社會衝擊是,「完全僵硬工時制」全面扼殺了臺灣經濟的活力與自由彈性;正由於此次勞基法修正案「一例一休制」徹底否定了知識經濟社會運轉主軸骨幹的「責任制」,卻反而回過頭倒退落伍地強制採行舊有農業社會工廠經濟體制之「工時制」,全面性鉗制壓縮「基本工時」、「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一律全面性以打卡採計工時方式」,不啻將臺灣經濟社會從1985年後高科技經濟時代,打回曾祖父母舊時代原形。

普世適行體力工「工時制」非體力工「責任制」

今天全世界訂有基本工時規範的國家,幾乎都是屬於現有32個成員的富國俱樂部OECD會員國。不過,很重要的一點是,這些國家對勞動市場「工作時間」的規範之先,已將全國勞動力劃分為「體力工」與「非體力工」(即將WTO的五級勞動力體制之「體能工」與「操作工」劃歸「體力工」,「技能工」以上到CEO高管人力,皆屬「非體力工」,全國工業總會之建議以「其薪資高於全國市場薪資平均值以上者,為非體力工」應為允宜)兩大類型,其屬「體力工」者,一律適用「工時制」,劃歸為「非體力工」者,則適行不計較工作勤到時間長短,僅計較其結果績效表現的「責任制」。

既已實施體力工適用「工時制」之國家,自二次大戰後,絕大多數均係採行每周48小時作為上限之「一般化規範」。其後,之所以會有「縮短基本工時擬議」,實乃歐洲社會於1965年採取共同行動追求「福利國家理想社會」政策開始出現,當1973及1979年兩次世界能源危機衝擊,歐洲地區失業率遽升,少者22%以上,多者更已超過45%以上,致使若干歐洲國家政府企圖以限縮工時方式,冀能積極勻出較多工作機會給予失業人力得以分享,其中突兀採行極端激進手段的法國,是在第二次能源危機後,以「每周工時35小時」及企業雇主「祇能聘僱不得辭退員工」的強硬性規定「實質終生僱用制」(既往日本之例,其實祇是一種市場默契的民間慣性做法,但法國之例,則是動員法律規範的公權力強制手段措施)。不過,在1995年歐洲會議決議放棄「福利國願景」而改採「競爭力國家政策」,以至2009年歐債危機延燒擴散後,歐洲諸國政府已多數回復採行45年前舊規範的每周48小時模式,法國、德國亦皆已領先復正跟進,甚至俄羅斯普丁之改革,更是作了一次性到位的躍進,明訂每周工時祇要不超過56小時皆不「違反法制」之更加激進性「極度鬆綁」作為,冀以勞動市場供給面的自由開放,來促進吸引外人外資增加前往俄羅斯直接投資營運。

無彈性工時機制國家

至於對體力工的「延長工時」規範,多數OECD會員國也都已積極放寬為每日可加班4小時,即每月「延長工時」可達74至80小時;但是在臺灣勞基法修訂後的「一例一休制」,針對「延長工時」仍然限死在僅為每月46小時,也就是每日2小時為上限;當然,在這樣侷促僵硬框架釘死情況下,使臺灣「變形工時」之彈性與容限空間,都變得非常狹小,臺灣的「延長工時」與「變形工時」現制規定,可說已經是目前全世界工時制國家中,最為僵死的一套法制了。

最令人駭異的是,一例一休制之下的「彈性工時」規範根本不容許有任何彈性,也就是一周每七天就必須不可更變地強制休假一日,即使是在勞基法修正案條文中「蓄意」留下了2週、4週及8週的可彈性工時「漏洞」,但比起今天全世界最保護勞工權益的歐盟國家法制,既在體力工「彈性安全(flexicurity)」制下的彈性工時機制,最少也都可以保有三個月(臺灣的1.5倍期程),最長國家規範,則更可以有長達365天一整年作為彈性工時期程之例。

臺灣現行勞基法修正案的一例一休制,一方面既是完全不顧經濟社會發展現實,竟將全部非體力工(含服務業產業人力)都一律視同為工廠裝配線工人看待管控,另一方面更又沒有一絲一毫彈性變通機制之保留,不啻強力切斷了勞動供給活力,也扼殺了整體國家產業經濟營運生機。

逆市場機制的全面工資干預管控

此次勞基法修正案「一例一休制」對臺灣社會的第二個重大衝擊是,關鍵經濟投入要素之「工資與市場根本脫軌」,扭曲現代化競爭力經濟社會正常運作法則,成為國際勞動市場上相當非典型「臺灣式全自走砲」的逆市場機制政府管控國家。在這種「政府權過度介入市場」方式下,主政部門勞動部竟然對於「基本工資」、「薪給型態」、「加班費率計算」,幾乎都一一設定了與普世先進國家社會作法,完全扞格不入的「非常體制措施」,其結果,當然毫無意外地肇致普遍性外資,乃至本土資本與企業家精神,都為之競相出走外遷。

1930年代世界經濟大恐慌時期,先進社會所衍生的「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必須給予起碼工資待遇水準」觀念,引致政府必須制定「最低工資(minimum wage)」保障機制,以減少社會邊際人口的窮困苦難;洎至1960~70年代,全世界邁進經濟起飛繁榮階段,這項「最低工資」法制,反而變成為抑制開放經濟自由市場工資得以隨經濟繁榮而順利向上漲升的玻璃天花板。

季季年年一次「基本工資審議」災害

因此,自1980年代中期之後,許多先進國家政府都已公開放棄了30年代後所制訂實施的剛性「最低工資」規範,將「工資」及「薪資待遇」交由自由開放市場決定,唯在「市場失靈」狀況,乃有公權力介入干預之必要;至於,其有繼續實施「最低工資」規範的國家社會(或美國的個別州政府),亦皆僅侷限於針對「體力工」或「非典雇用的計時工」部分,為其法制之適用,完全不像今天臺灣,將類似最低工資法制的「基本工資」規制,竟全面適用於所有體力工與非體力工,乃至知識經濟社會的知識勞動力以及專門特殊技術技能勞動力,也都不予放過。

國際間的工資規範機制,依聯合國世界勞工組織ILO的定期調查報告,全球目前僅68個會員國家訂有「最低工資」標準費率,其計算,是以全社會平均市場薪資的24%,最高不逾42%的資費區間,做為訂定各該國家之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所有68國,都惟有在「遇有社會重大變遷的緊急狀況」時,才會進行一次性地調適改變各該國家之最低工資標準。

然則,今天在臺灣所面對的最嚴重問題是,「基本工資」標準費率已經調高到等同於平均市場工資水準的85%以上,而且是依勞基法強制規定,在每年每季都必須進行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議」之費率再調整協商,以致造成在臺灣整個勞動經濟社會,總是處在「時時不安」與「年年拉扯抗爭」的動盪紛擾情境中,季季年年都必須付出極大社會成本,又造成重大經濟成長傷害。

超乎世界市場常態的加班費率算數學

另外兩個造成臺灣工資與市場脫軌脫序的,一是對於勞動力加班費率(24條)的「加倍計算」規制,所引申國家勞動吸引力與全球競爭力喪失問題;另一則是,「薪給型態」的權責錯配與勞雇無限對立爭議問題。

在國際勞動市場經濟中,採時薪工時制的體力工與非典計時工的「薪給型態」,當然是「依時計薪」,固無爭論;但是,其他如週薪制、月薪制(如臺灣)、年薪制之「薪給型態」,本質上都是屬於一種針對非體力工「責任制」雇用體制模式。

在臺灣,依固有社會傳統的「包月制給薪方式」,本屬於「責任制」型態無疑,其循「包月制給薪方式」的勞動力,本就應該計較其所交付承擔責任的大小,以及工作績效表現良窳好壞,確立其給付薪資,而不應該是斤斤計較其「勞動工時」的多寡長短。也正因為如此之故,致使在臺灣的「放假經濟學」,處處都單方面變成為由受雇勞勞工獨享的福利,而根本不是經由勞雇雙方共同權衡利害好壞的協同共識之「雙贏」結果;尤其最大的錯誤是,中央勞動部及地方勞工局,竟更變本加厲地全面性強制無論內資外資、製造業服務業、高科技非高科技之所有類型企業公司廠商,一律必須強制使用打卡鐘作為「核計工時」準據,不得例外。

這也是2017上半年出現至少25家跨國企業廠商,接續連袂外移出走的關鍵。

被列入「不宜國際直接投資國家」名單

此次勞基法修正案「一例一休制」對臺灣經濟社會所造成的第三個重大衝擊是:「勞雇關係的大擾亂與大破毀」,既破壞了「勞雇互信互諒基礎」、讓勞動力可以恣意侵犯「私有財產制的所有權限」、讓受雇人得以侵凌「雇用人的經營管理權」,更完全破壞了「現代化自主企業的雇用權完整性」。

此次勞基法修正案「一例一休制」對臺灣經濟社會營運秩序與紀律造成的第四個重大衝擊是:「浮濫開放工會設置」使臺灣企業經濟社會,回復到二次大戰之前的勞動市場叢林戰爭時代,使臺灣原本自1960年代以來,已經越來越趨有利的投資營運環境條件,受到極其嚴重斲害,成為廿一世紀全球化國際投資人眼中,一個新入列為「不宜國際直接投資國家社會」名單,最最傷害臺灣國際形象。

而錯誤惡法「一例一休制」更變本加厲地使用了極不恰當的「勞動檢查機制」。形若東廠「紅衛兵」式的勞動檢查員機制,更依據勞基法修正案「一例一休制」的絕對瑣細剛性規定,恣意蠻橫「每到必定至少開你一單」方式,重金開罰雇主,欺凌壓制,尤其針對非上市上櫃的中小型民間工商企業,更加是深掘窮逼不捨,使得普遍性業主單位都必須忍辱吞聲,敬謹循守,畏縮遵照每一剛性實施的種種「橫柴入灶」作法,肇致民憤民怨尤深尤烈。

肇致臺灣永遠無法全球化升級進步

當一例一休制通過實施已將屆滿一年,加上勞動部動用「開單率業績表現考核」方式不當動員「還在積極倍量增額勞檢人員」的「橫柴入灶」高壓制約執行,這種高度極端的義和團式「自我勞動保護主義」的剛性僵直實施結果,使得國內工商企業廠商或跟隨外資企業外移他遷,或大幅減縮投資營運規模及業務範圍,甚或是逕自歇業關廠倒閉,已嚴重宕緩了臺灣工商企業部門的活力與實力。

更令人悲觀的是,在可預見未來,臺灣之必要隨全球進步升級腳步,益發必須走上更自由社會更開放市場,但是此次勞基法修正案「一例一休制」,卻十足映現出「政府有形的黑手」以及越來越趨激烈無釐頭「理盲濫情民粹」,過度深入干預騷擾「民間部門自主自有領域」,嚴重破毀了市場經濟自由企業體制運作,也嚴重切斷了「腦力完全取代體力」的新經濟法則理路,勢必會肇致臺灣永遠無法進入「廿一世紀知識經濟社會」、「高科技經濟社會」、「服務業經濟社會」、「創意創新自由開放企業經濟社會」、「國際化全球化競爭力國家新經濟社會」。

今天當家主政者,以及正激越肆虐的左傾民粹,此時能再不驚心省思嗎?

*作者為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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