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台大碩士遭拔 學生會終於發聲:陳明通應一起負責!

(取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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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網編輯喬偉綱/綜合報導】綠營前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因台大碩士論文抄襲退選,目前外界仍未平息,議題繼續指向指導教授、國安局長陳明通是否該負責,對此台大學生會13日發表聲明,雖然認同教授就該負責監督、引導學生研究,並完成學術論文,然而一旦研究生被認定抄襲、學位遭撤銷後,在台大既有規範下指導教授無須直接負起任何責任。

根據《國立政治大學學生學位論文學術倫理審議辦法》第11條後段之規定:經本校撤銷之學位論文,其指導教授應負指導論文監督不周責任,並由所屬學系另行處理。不僅如此,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明文「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顯見無論在他校或母法的規範上,指導教授對於其指導之研究生所發表的論文,應負擔起一定的責任。

學生會認為,論文品質與學術倫理需要學生與指導教授共同來維護,當發生學術倫理爭議事件時,應一併針對指導過程與方法進行調查,釐清指導教授在爭議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最高標準檢視學術殿堂中的「指導人」。至於指導教授具體應負起之「責任」為何,如何進行調查?係交由系所評定或教評會懲處?指導教授遭懲處後相對應的救濟管道?他們認為均有討論空間,但應該朝此原則方向思考。

聲明指出,研究生與指導教授之間進行良好的學術互動,從而使研究生撰寫學位碩士論文作為學術工作的成果,是研究所階段重要的學術訓練。但現況是教授在指導學生外,還需身兼研究、教學等事務。當時間有限,升等制度僅強調研究,而教授又必須指導多位學生及一定開課時數時,即可能導致教學或指導品質下降,對教授、學生是雙輸的結果。

學生會也反思學位意義與相對應之取得條件,《學位授予法》第七條對取得碩士學位的條件並不限於論文,法律授權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報告的要求則在〈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中有明文,博士班亦有相關規定。

學生會也釐清,絕非鼓吹「不做研究也能取得學位」之風氣,而是知悉取得碩士學位並非以完成研究型的論文為唯一條件。台灣社會應重新反思不同學位的意義,對於終身學習、實務訓練或技術培養之目的都應有更彈性的作法,從根本建立符合需求與目的之學習環境與畢業條件,無須全面要求如在職進修、EMBA均須完成一般研究型論文。當然,其取得學位之證明亦須與一般研究型碩士有所區分。

目前在〈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中要求學術倫理審定會的委員名單應予保密,審定的過程也應以秘密方式為之。他們尊重審定過程保密以達保護審查委員、做出客觀公平的審定結果,但對於未明文要求保密之事項,皆應以事後完整公開為原則。具體而言,至少應將審定結果報告書、討論過程之書面資料等文書於審定後公開,以昭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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