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收賄6300萬案 最高法院依大法庭新裁定撤銷發回更審

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案,一審判刑5年6月,二審判刑12年,三審將收賄案發回,高院更一審採「法定職權說」,認定並非立委職務行為,僅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論罪判刑4年10月。最高法院認為見解違背大法庭裁定採「有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即民代收錢喬事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今天撤銷發回更審。

林益世收賄6300萬案,最高法院依大法庭新裁定撤銷發回更審。(檔案照)
林益世收賄6300萬案,最高法院依大法庭新裁定撤銷發回更審。(檔案照)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更一審判決有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對於林益世的影響力來源,是運用其職權關係所致,或是豐沛的地方勢力與政黨關係,因事實與理由互相歧異,導致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更一審判決未說明林益世是否明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逕自認定林益世施壓經濟部的行為,非立委職務權限,但審酌經濟部證詞後,相關情節未盡相合,導致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

全案起於,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與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6300萬元;林益世另涉嫌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民國102年4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收賄6300萬元,不認定構成貪污,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5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於105年2月就收賄6300萬元部分,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判處林益世12年徒刑。

107年8月,最高法院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林益世2年徒刑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歷審均判決無罪確定。110年6月,高院更一審就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案,認為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中鋼等國營企業,非屬立委職權行為,無職務實質影響,不具有職務密接關連性,不構成貪污,僅論以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並依速審法規定減刑,判刑4年10月。

檢察官不服提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由於歷審對於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等國營企業,是否構成職務上行為的見解不同,承審庭認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去年6月提案大法庭審理,大法庭昨天宣示裁示結果,採「有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即民代收錢喬事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