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案,一審判刑5年6月,二審判刑12年,三審將收賄案發回,高院更一審判刑4年10月。最高法院認為見解違背大法庭裁定,3日撤銷發回更審。

大法庭2日決議,凡是民代受託關說都構成貪污罪。林益世案創下許多判例。

最高法院表示,更一審判決有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對於林益世的影響力來源,是運用其職權關係所致,或是豐沛的地方勢力與政黨關係,因事實與理由互相歧異,導致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

最高法院指出,更一審判決未說明林益世是否明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逕自認定林益世施壓經濟部的行為,非立委職務權限,但審酌經濟部證詞後,相關情節未盡相合,導致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

全案起於,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與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6300萬元;林益世另涉嫌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