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京華城案無保請回 律師點裁定關鍵:至少認定50%有罪才羈押
政治中心/林昀萱報導
檢調日前偵辦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圖利罪,犯嫌重大、有勾串之虞對柯文哲、彭振聲聲押禁見,不過今(2)日凌晨裁定結果出爐,柯文哲因四大理由無保飭回、彭振聲羈押禁見。律師鄧湘全也在臉書分析法官裁定關鍵。
柯文哲爭議連爆!不僅黨內假帳風波延燒,京華城案更擴大,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應曉薇及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先後被裁定羈押禁見。台北地院表示,柯文哲非都委會與會人員,也無相關專業,加上檢察官所提出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空間,也尚未達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因此諭知請回。鄧湘全也在臉書解釋「無保請回」並點出羈押被告最重要的關鍵是「犯罪嫌疑重大」。
◆什麼是「無保請回」?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就有可能被法院裁定羈押。
假如有前面犯罪嫌疑大及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等情形,但並無羈押之必要,法院會要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就是交錢保人或限制住在家裡頭不能亂跑出國之類的。如果連犯罪嫌疑重大都不構成,這時連交保或限制住居都免了,這就是「無保請回」。
◆什麼是「犯罪嫌疑重大」?
法院判決「有罪成立」,必須是證據已達「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白話來講判有罪是「百分之一百確信的程度」,是「沒有疑問的」。法院判斷「犯罪嫌疑重大」,必須是證據已達「某種層度大概有罪的證明程度」,白話來講犯罪嫌疑重大是「大概百分之五十相當程度確信有罪的程度」。
◆犯罪嫌疑重不重大怎麼判斷?
對於一個犯罪事實的認定,要依證據來判斷,基本上看待一個犯罪事實,是從無到有。一開始有跡象讓人「想像」,接著「懷疑」,然後「可能」。後來有證據出現了,慢慢可以「說明」,證據愈來愈多了,開始可以從「釋明程度」(解釋說明)往前推進到「證明程度」(證據明確)。
所以說,從「想像、懷疑、可能、說明、釋明、證明」,法院如果要羈押被告,至少要到達「釋明與證明之間」的程度,若寬鬆一點,釋明程度就可以羈押了。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表示:「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
鄧湘全進一步解釋,刑事訴訟法講證明有兩種,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有罪要嚴格證明,羈押要自由證明,一般人應該聽不懂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大致原則來說就是「我法官至少要有認定你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罪的程度,我才會押你啦!」他也說,希望每位法官在每個案子都能夠貫徹上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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