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明知違法硬幹京華城容積?醫揭法源直呼「不可能」:核定方案和高雄完全一樣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羈押禁見,其理由為「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對此,精神科醫師沈政男在臉書發文指出,京華城改建案的法律依據,柯文哲不可能「明知違法」,他更搬出〈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直言,台北市都委會所核定的方案跟在高雄進行是完全一樣,如果京華城改建是在高雄進行,法條適用就全無疑義了。

沈政男指出,先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因此,京華城的商人可以自己擬定改建案的細部計畫。如果京華城位在高雄市,那麼接下來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讓京華城改建案獲得容積獎勵。

北市沒有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京華城容積獎勵是比照更新自治條例

沈政男說明,該條文說,「建築基地法定容積及依法獎勵之容積,累計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增額容積及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不在此限: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或建築基地零點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看到沒有?獎勵以後,總容積可達法定容積的1.2倍,也就是給予20%的獎勵容積。

沈政男強調,然而,台北市偏偏就沒有〈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其他直轄市與台灣省都有,就只有台北市沒有。但台北市有〈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其中第二十五條說:「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及有關交通、景觀、防火等事項,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也就是說,依據該條例,京華城得以在細部計畫裡獲得額外的容積率。

沈政男表示,但問題來了,該條例並沒有制定細部計畫容積率的上限,因此台北市政府都委會就比照〈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的標準,另外創設了獎勵名目,而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

台北市政府有權給予容積獎勵?沈政男提法源依據:無違法

沈政男提到,〈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說:「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沈政男認為,也就是說,台北市政府有權力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做出容積率的規定。然而,如上所述,高雄市等直轄市有訂出施行細則,但台北市並沒有,而是另外訂出〈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然而該條例沒有把容積獎勵上限訂出一個數字。說京華城改建案違法的人,都認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是容積獎勵的合法來源,但京華城沒有走這個法條,而是引用了〈都市計畫法〉。為什麼不走〈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因為京華城基地已經開挖了81%,超過了該條例規定的70%,已不能適用。

柯文哲「明知違法,執意為之」?京華城改建案的法條適用,怎麼可能明知違法?沈政男表示,如果京華城改建是在高雄進行,法條適用就全無疑義了,而在台北市,都委會所核定的方案跟在高雄進行是完全一樣,也就是給予20%的容積獎勵,只是因為台北市的相關法條不夠完備,因此繞了個彎,找到了別的法律依據。柯文哲沒有明知京華城改建案違法,而且客觀上,京華城改建案也沒有違法,頂多是台北市與監察院對於適法性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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