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的程序正義
9月15日是聯合國大會在2007年決議訂定的國際民主日。很諷刺的,就在國際民主日前夕,台灣第三大黨黨主席柯文哲於5日被北院裁定收押禁見,而且是就同一事件相同證據,9月2日與5日,兩位法官做出南轅北轍,一是無保請回、一是收押禁見的決定。這次台灣司法體系的荒謬表現,引發民間譁然和質疑。
檢視檢廉偵辦京華城案,從8月30日清晨搜索柯文哲住處展開序幕,到9月5日北院第二次羈押庭裁定書出爐的整個過程,有幾個問題必須注意及釐清:
第一、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司法上的正義有兩種,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指真正犯罪的人被法院判有罪,無辜者被判無罪;然而,法官和平民都不是上帝,犯罪時不必然被他人全程看見,如何推論被告有罪無罪,就必須有堅實的證據和適當的辯證程序,才能得到正確的判決,即實質正義。
8月30日搜索柯文哲主席住家、辦公室及台灣民眾黨中央黨部明顯踰越搜索範圍;從搜索住處開始,偵訊過程歷經檢方逮捕柯文哲、柯提審遭駁回,直到北院裁定無保請回,歷時3天3夜;同時進行非關案旨的偵訊,這都有違程序正義。如果這一切都不符程序正義,就不可能存在實質正義。
第二、無罪推定:在大陸法系國家沒有採用陪審團制度,一切判決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因此刑事訴訟最為重要且基本的原則,那就是「無罪推定原則」,亦即被告在未經證明有罪確定前,都應該推定其為無罪,且所謂「有罪的事實」應該由檢察官來舉證,其證明的程度必須讓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然而在5日羈押裁定新聞稿中,法官僅能認定柯文哲涉圖利罪,至於是否收賄,仍待檢方查明。且因偵查仍會有新動態,法官就推論柯可能會翻供、串供;加上柯的供詞與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人不同,因此法官認定柯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的可能。
從法官裁定羈押的理由看,除了確定圖利罪嫌外,其他都是缺乏實質證據的「法官心證」,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第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力戒自身的偏見,努力做到不偏不倚,客觀公正。問題的關鍵不是消除偏見,而是坦白地承認偏見的存在,並力求克服偏見對法官的影響。因此除非柯文哲有串證、滅證、翻供具體事實或明顯可能性,否則不應該以金額龐大就認定柯有可能串證、滅證或翻供。
第四、民眾無所適從:本案令人怵目驚心的是,一位第三大黨黨主席,同時是前任首都市市長,在沒有明確金流進入帳戶的情況下,在長時間馬拉松式偵訊後無保請回,又在同一卷證資料下被另一位法官裁定羈押禁見,法官有偏見的「心證」令人莫可奈何。
台灣小市民無法擺脫檢調的不當取證與法官的偏見心證。筆者無法判斷柯文哲是否涉案,但在無罪推定與無知之幕下,要羈押或定下柯文哲的罪行,請給民眾更充分的證據與事實。
(作者為大學退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