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疑涉圖利罪成否之關鍵
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北士科案,遭北檢以他字案被告為偵查。而隨著一些市府內部公文書與會議紀錄之曝光,柯市長是否會被起訴,甚至被定罪,就成為各方關注焦點。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此等犯罪,往往具有隱密性,不易被察覺,尤其是賄賂與不正利益之證據,更難找尋,司法實務對職務行為的範圍及對價關係與否之認定,乃處於模糊不定之狀態,故即便起訴,也未必能定罪,致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故為彌補公務員受賄罪可能的治罪漏洞,就必須以公務員圖利罪來為截堵。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私人不法利益,即可成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罪,雖不處罰被動受利益的私人,但於公務員來說,就算其未獲得任何好處,只要是不法圖利,仍成立本罪,致為防止貪腐與濫權的最後防線。
故以京華城案來說,圖利罪成立與否之關鍵,即是容積獎勵,是否違背相關法令。而在今年一月監察院對北市府的糾正報告就指出,將商業用地準用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這本身即有違法之虞。甚至在欠缺法令依據及授權下,北市府自創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將容積獎勵,從百分之392到560,然後到840,如此令人瞠目結舌的行徑,整個審議與決策過程處處充滿瑕疵,更視法律於無物,致使京華城因此獲得龐大的商業利益,自屬圖利罪的範疇。惟因此案,市長僅是交辦此事,即便最後有其蓋章決行,但因承辦機關為都發局,故若檢方無法找到市長有掌控整個過程及拍板定案的確切證據,恐僅能起訴主管機關之首長,市長就可因此脫身。
而就北士科案,將三塊基地分開招標,其中兩塊地的得標者新光人壽,既免投資計畫書,更下修權利金等,其行徑誇張程度,亦不輸京華城案,似亦屬圖利無疑。惟就算能找到市長主導整起案件之證據,但若得標者,尚未進行任何開發,如此的期待利益,能否符合有人因此獲利之圖利要件,勢必有所爭執。若最終難以確定,基於罪疑惟輕與罪刑法定,就會落入刑法所不罰的圖利未遂之境地。
在柯文哲市長任內,一向標榜公開、透明,期能樹立廉能政治之典範。只是如今所爆發的京華城、北士科案,即便不論未來,是否會遭刑事訴追,但從整個決策過程來看,不僅使公開、透明,完全破功,更讓人聯想,是否還有其他未爆彈。也因此,若柯市長自認清白,就應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下,完完整整、清清楚楚的對外說明,以釋各界之疑。(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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