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200公尺內 禁限制級場所

不再情色無邊兒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5日初審通過,特種營業場所、成人用品零售店應距學校200公尺以上,並附證明文件登記才能營業。圖為一名學生走過情趣用品店。(鄭任南攝)

中國時報【林思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在高中職及以下校園周遭200公尺內,不得設立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情趣用品店等危害身心健康場所,而且須附證明文件登記才能營業。 一個月內清查店家 此外,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清查距離校園200公尺內這類特種營業店家,並輔導遷離或轉業。 現行《兒少法》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危害身心健康的場所。 提案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加上她參酌各地方政府規定,折衷後訂定200公尺,「不要是走幾步路就到的範圍」,畢竟這是全國性法案,會有城鄉差距,修法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未來若社會有共識,可再往前推。 違者最高可罰30萬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陳威達說,違者可依《行政執行法》處10到30萬元,並可拆除、斷水斷電,但法律生效前存在的業者不在此限。 為了維護兒童人身安全,草案新增,曾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以及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等情形,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不過,未滿18歲者,觸犯《刑法》中與未滿14歲、16歲者性交罪者不在此限。 性騷緩起訴禁託育 王育敏解釋,過去犯性侵害或性騷擾是有罪判決確定後才不能擔任保母,但有些緩起訴案例對兒少有不當行為,保母、兒少機構從業員長期照顧小孩,很容易再犯,明文入法排除是確保兒少權益;現行法律性侵害也包括「兩小無猜」狀況,這與惡意侵犯不同,所以修法排除。 此外,最近曾發生爸媽把小孩「丟包」在高速公路上的狀況,所以王育敏也提案增訂「丟包條款」,明定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