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不適任 教育部公布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

校長不適任  教育部公布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
校長不適任 教育部公布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

教育部4月11號預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針對校長涉及性侵、貪污瀆職、嚴重霸凌,及經醫師判定有精神病等不適任情況,訂定全國統一的處理標準。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天(3號)召開記者會質疑草案讓不適任校長仍可「回任」一般教師。教育部澄清回應,草案規定,讓主管機關依不適任情形嚴重程度處理。最嚴重的是解除職務、終身不能聘任為教育人員;次重的則是管制1到4年不能聘任,情節較輕微的才會由主管機關作成回任教師、改任其他職務,或移送校長考核會等處置。教育部表示,草案經過預告,預計於5月10號正式發布,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也「準用」相同機制處理。

 

教育部深入指出,部務會報通過新訂定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預計5月10號發布,為了回應各界對於完善校長事件調查、處理的期待,並有一致處理基準,教育部依去年(112年)6月21號修正公布的《國民教育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規定,擬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為周延處理機制,研訂過程中分別邀集校長團體、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專家學者及22縣市主管機關歷經15次會議研商。

 

教育部表示,辦法「明定校長不適任事件審議機制及審議會組成方式」,明定主管機關應組成校長事件審議會,組成委員包括主管機關、校長協會、教師會、家長團體、私立學校等代表及法律或教育專家學者,確保公平、公正審議相關事件。

 

辦法並「完善校長不適任事件檢舉及受理機制」,校長疑似涉有不適任事實時,屬外界高度關切事件,為加快處理程序,於校長事件審議會下設5人審查小組,審查是否受理各檢舉案件。程序為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違法事件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開始審查。另為避免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或動輒對校長發動調查致影響職務尊嚴,辦法中也明定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檢舉的樣態。

 

辦法也「完善校長不適任事件調查機制」,為了保障學校師生及校長權益,除了涉及性別事件由主管機關依性平法調查、處理外,主管機關應組成3至5人的調查小組,就校長不適任事件予以調查,另私立學校校長倘疑似有不適任情形,由學校法人依私校法辦理,法人未辦理或未依法辦理時,主管機關再進行調查。為確保調查小組的專業、公正性,小組委員須自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遴選該校長服務學校以外的專家學者擔任,其中至少應有1名法律專家。進行事件調查時,調查小組應保障校長陳述意見機會,並應邀請同一教育階段類型學校或全國校長協會的代表陳述意見。

 

辦法另規範校長於接受調查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由校長請假,或將其暫時調到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構)支援業務;此外,校長倘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的宣告或受徒刑的宣告在監所執行中,主管機關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予以當然停止職務;另若校長涉及性別事件,則就個案情形,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5條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予以停止職務,接受調查。

 

辦法「明定校長不適任事件的終局實體處理」,辦法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教法等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其不適任情形嚴重程度作成終局處理,處置類型若涉及消極資格者,除了解除其職務,並不予回任教師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管制其終身或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未達解除職務的不適任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個案情形,作成回任教師、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調查後,如未達這些情形,而有移送校長考核會必要者,應以考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