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提議中輟生抽菸 嚇壞老師家長!

校長提議中輟生抽菸 嚇壞老師家長!
校長提議中輟生抽菸 嚇壞老師家長!

【記者王雯玲/高雄報導】

高雄市立光華國中於前(27)日上午召開學生中輟復學輔導會議,由郭虹珠校長主持,除校內主任、組長、專輔老師外尚有校外少輔會陳社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戴警員與會。會議期間為討論如何讓該中輟生返校復學,竟裁示「校內設吸煙室供該中輟生到校時抽煙,讓學生在老師看管下抽菸」,與會人員嚇到咬手指,校內同仁紛紛發言勸阻,詎料除怒斥同仁外,竟強辭奪理說:「自己是提出方法留住中輟生。」,幸與會校外少年隊警員提醒「菸害防制法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或購買菸品,任何人也不可供應或販賣菸給未滿18歲的青少年。」,始倖倖然,不再堅持裁示。

據與會老師表示:校長平日開會咄咄逼人,動輒情緒失控當場訓斥同仁,這次在有外賓與會下,仍以平日強勢立場對於提出不可於「校內設吸煙室供該中輟生到校時抽煙,讓學生在老師看管下抽菸」相反意見仍一副盛氣凌人訓斥同仁,幸有與會少年隊戴警員發言提出法律意見,始打消念頭。會後校內同仁議論紛紛,為學校感到丟人

教育局國中科表示:校園周邊環境全面禁菸,並擴大至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人行道等納入禁菸場所,請民眾遵守禁菸公告,以保障師生、民眾免於二手菸害規定,教育局及學校早已宣導多年行,應為眾所週知的常識,校長於會議中做出「校內設吸煙室」裁示係屬有不當,本局將會派督學予了解。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于居正表示,無法認同郭校長的作為,作為教育人員,不能因為「目的良善」,就不顧措施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而「設吸煙室供中輟生抽煙」已明顯違反法律,堂堂國中校長竟對法律如此無知,實在令人遺憾!

且「輔導中輟生復學」有許多合法又可行的作法,例如高雄市教育局早在108年就有「社區牽手方案」計畫,學校可聯結社區之適合店家,由具備專業及愛心之師傅指導,藉由提供榜樣與典範,提供學生人生目標,並指引學以致用的途徑,進而誘發學生學習動機。不知郭虹珠校長為何偏偏要選擇一個明顯違法的方法?

菸害防制法第11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第13款:「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2條:「未滿十八歲吸菸者之戒菸教育,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顯然吸菸在法律的評價上,係屬有礙身心健全者,倘於校園設置吸菸室或提供菸品供予未滿18歲青少年菸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2項規定: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應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縱以「讓該中輟生返校復學」、「教育」為由,非阻卻違法事由,仍應予裁罰,並予行政處分,以彰顯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之教育單位立場。

英國教育哲學家R.S.Peters中認為教育規準有三,為合價值性、合認知性、合自願性,是一種真善美的規準。郭校長裁示「校內設吸煙室供該中輟生到校時抽煙,讓學生在老師看管下抽菸」與上開教育規準相違背,是「違法」、「反教育」行為,尤其是當到校長竟會想到設吸菸室這個選項讓中輟生可以回歸校園,已是失職校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