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技術防竊 國安法修正未遂也罰

為防堵大陸高薪挖角我高科技人才,竊取核心關鍵技術,行政院決定提出《國家安全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配套修法,將保護營業祕密拉高到國安層級。圖為行政院。(本報資料照片)
為防堵大陸高薪挖角我高科技人才,竊取核心關鍵技術,行政院決定提出《國家安全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配套修法,將保護營業祕密拉高到國安層級。圖為行政院。(本報資料照片)

為防堵大陸高薪挖角我高科技人才,竊取核心關鍵技術,行政院決定提出《國家安全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配套修法,將保護營業祕密拉高到國安層級。行政院上周已展開國安法修正案審查,據悉,法務部提出修正案擴大適用範圍,除個人之外,法人也一併納入規範。

政府高層指出,近年來大陸以高薪挖角我半導體等高科技人才「帶槍投靠」,竊取營業祕密,為防範紅色供應鏈滲透,民進黨立委早已提出不同版本的「營業祕密法」修正案,但行政院決定在國安法、兩岸關係條例修法規範,最快可於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官員說,提升至國安層級,就是要防止陸企偷走我核心關鍵技術,複製至國際上搶訂單,影響我國際競爭力。

法務部預告的國安法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之行為。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至1億元罰金。未遂犯也開罰。

不過調查局以往偵辦案件發現,陸資也會以來台成立子公司方式,伺機取得關鍵技術,因此法務部送交行政院審議版本已將法人納入規範,法人違反規定可科以罰金。

知情官員解釋,現行違反營業祕密法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於法人也科以罰金,也就是所謂的「兩罰規定」,以避免受雇人侵害營業祕密而獲罪,雇主實際獲利卻可置身事外。

同時,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而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之行為,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1億元,可在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至於兩岸條例修正案,陸委會提出修正案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大陸須經審查許可,違反相關規定擅自赴陸,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護國家關鍵技術。另違反返台通報義務者,(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補助機關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