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女不甘分手「公布前男友個資」 他見姓名、照片外洩怒報警提告

張姓女子因為和李姓男友分手,竟將對方的姓名、年齡與照片上傳臉書,李男得知後也報警提告。(示意圖/翻攝Pexels)
張姓女子因為和李姓男友分手,竟將對方的姓名、年齡與照片上傳臉書,李男得知後也報警提告。(示意圖/翻攝Pexels)

[周刊王CTWANT] 有時候情侶雙方因為在一起時,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聯繫,分手時往往會有一方對這種依賴感到失落和痛苦,導致難以平和地分手。桃園一名張姓女子因為和李姓男友分手,竟將對方的姓名、年齡與照片上傳臉書,李男得知後也憤而報警提告。

檢方起訴指出,29歲的張姓女子與李姓男子曾為情侶,後來兩人感情生變分手,張女在未獲李男同意下,於去年7月1日在桃園市住家將李男的姓名、年齡與照片上傳至臉書,公開給不特定人士瀏覽。李男後來得知此事,查出是張女所為,憤而向警方報案提告。

在調查過程中,張女坦承不諱,李男則提供臉書相關照片截圖作為證據。檢方認為,張女的行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涉嫌違反同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因此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事實上,根據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網紅「巴毛律師」陳宇安也曾在臉書指出,一般人違反個資法是有刑事責任的。

「巴毛律師」也提醒,如果有民眾個人資料遭洩漏,去警察局報案被推託的話,可以直接當場打110報案,因為110會有報案紀錄,警察就無法吃案,且只要提供被告相關資料,像是姓名、電話等,警察就可以依法去偵查找到被告,「不然你東西被偷,難道還要提供小偷姓名電話住址才能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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