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新屋保齡球館6消防殉職 更審改判業者6個月有期徒刑

火勢全面燃燒,消防隊員到場直搗火場救援,但這趟打火任務,成6名消防員殉職,全案就是在2015年桃園發生的新屋保齡球館大火。

案經9年多時間,業者劉得斌從一、二審被判6年10月刑期,在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等法院更一審13日逆轉改判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高等法院發言人鄭水銓指出,「火災的原因是由於西南側倉庫旁的女更衣室垃圾桶,有未熄滅的菸蒂與垃圾悶燃後,產生可燃煙霧及明火,另外本院認為被告在救災的時候並沒有故意或過失的干預、不當影響救災的可責行為。」

業者獲得輕判,主要原因就是更一審合議庭依照最高院發回意旨,認定火災發生並非電線走火,而是菸蒂與垃圾悶燒產生牆角效應,蓄積後延燒爆炸。

加上當地消防隊接管火場後,業者也無法介入、指導或誤導救災,具客觀可歸責事由,因此從原來的《消防法》第35條前段致人於死罪,改以《刑法》失火燒毀住宅罪判刑。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張詠惟表示,「既然法院覺得政府沒有責任,法院也覺得業者沒有責任,那請問今天這6位學者的殉職到底是誰有責任?那請問錯的是誰?難道是這6位學者嗎?」

面對業者改判,由基層消防員組成的消促會表示,全案從地方政府到業者都陸續被法院認定與消防員死亡沒關係,那造成殉職結果,質疑到底是誰該負責?桃園消防局回應尊重判決,但截稿前未能取得業者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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