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泳裝泳具標示抽查 兩成五不合格

經發局人員進行市售泳裝泳具標示稽查。(圖/桃園市經發局提供 , 2017.07.13)
經發局人員進行市售泳裝泳具標示稽查。(圖/桃園市經發局提供 , 2017.07.13)

炎炎夏日,許多民眾游泳消暑,為讓消費者安心選購游泳商品,桃園市政經濟發展局及消保官6月份針對「泳裝及泳具」商品進行抽查,發現25.83標示不全。經發局長朱松偉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全商品。

經濟發展局及消保官6月執行「泳裝及泳具」之商品標示稽查專案,派員至轄內大賣場、專賣店及游泳池附設販賣店等23家商店,抽查泳裝及泳具商品共計240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的商品共有62件,不合格率25.83。其中「泳裝(如泳衣、泳褲及泳帽等」共抽查166件,不合格33件,不合格率19.88%。「泳具(如泳鏡、浮板及泳圈等)」共抽查74件,不合格29件不合格率39.19%。

經發局也說,不合規定商品中主要未標示項目為「製造(進口)商資訊」,其次為「製造日期」,不符商品標示者,52件未標示製造(進口)商資訊,29件未標示製造日期。此外不合規定商品中,中國製計有43件、台灣製10件、日本製3件。未標示產地來源計有6件。

朱松偉表示,依據「商品標示法」,泳具如無度數泳鏡及浮板等應標示項目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等。泳裝類應標示「製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生產國別」、「尺寸或尺碼」、「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等。泳圈若屬玩具商品,應依照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完整標示。民眾在選購時,應注意標示之完整性,拒絕購買標示不清或不全之商品,以確保消費安全。商品標示不合格商品,經發局依商品標示法要求製造商限期改正,倘經複查再未改正者,則依法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販賣商強制下架。民眾若發現標示不合格商品,亦可向經濟發展局檢舉專線03-3313360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