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殺舅 國民法官參審判15年8月二審維持原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錢姓男子被控持刀砍死小舅,桃園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判刑15年8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15年8月。可上訴。本件為全國第2件宣判上訴國民法官案。

國民法官案上訴二審的全國首件宣判,為高雄高分院19日針對男子持鐵棍打死同事,判刑9年。

本件錢姓男子被控持刀砍死小舅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由審判長張惠立、陪席法官楊仲農、受命法官廖怡貞組成,今天訂於上午10時宣判,卻罕見延遲1時17分才宣判。

全案緣於,無業27歲錢男與劉姓小舅同住,2人去年12月間因電燈沒關問題發生爭執,錢男將23公分長切肉刀以膠帶纏繞、固定在手上後砍死小舅。此件為桃園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合議庭審理,合議庭審酌,案發後錢男雖有請媽媽叫救護車,但本身並沒有對小舅採取急救作為,錢男除在審理最後對小舅的2名女兒口頭道歉外,並沒有做其它彌補行為,考量錢男符合自首要件減刑後,依殺人罪判刑15年8月。

檢察官、錢男均僅就原判決量刑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檢察官上訴主張錢男不符合自首要件,獲減刑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無期徒刑;錢男上訴則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並聲請醫院鑑定,有無適用刑法19條規定可減刑或不罰等。

二審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錢男行為符合自首,他在行凶後,有要求媽媽叫救護車,且接受警詢及偵查時,並無異樣,可以回答問題,他的辨識行為違法及判斷力正常並無降底,應負刑責,而不適用刑法19條減刑,因此駁回檢方及錢男上訴,仍依殺人罪判刑15年8月。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