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機弊案多 前工程處長判刑9年2月定讞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前桃園機場公司工程處長林文禎於第二航廈擴建變更設計及道面維護案涉收賄,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間進行第二航廈擴建工程第1次變更設計,林男與工程師吳姓男子向業者收賄新台幣600萬元;工程完成,林男拿到180萬元,吳男拿到110萬元,餘款310萬元尚未交付。

此外,桃機公司道面維護案於107年間首次開標流標,2度開標前,林男將預算書提供給某業者參考,又允諾業者增編列工程預算的要求並約定好對價,事後再主持議價使業者得標,但林男尚未收到業者賄款就被查獲。

另方面,林男被控在桃機公司第三航站區土方及基礎工程案,及G4加油站案開標前,將工程預算書提供某業者參考,涉及刑法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期約賄賂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0年,刑法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秘密文書罪部分,判處得易科罰金刑1年2月;吳男犯貪污罪部分判處5年2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改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並審酌林男、吳男繳回犯罪所得,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改判處林男9年2月,吳男判刑3年8月。

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