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警4分鐘電人20次 檢建請緩刑
17歲黃姓少年2月指控遭桃園武陵派出所3警勒脖強押進派出所,以甩棍、電擊棒刑求1小時,監院也喊查,但桃檢偵辦發現全案起因是少年胡亂報案且誤導警方,3警因擔憂遭擄被害人的安危才心急犯錯,1警不起訴、2警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並建請從輕量刑予以緩刑。
檢方調查,17歲黃姓少年2月18日晚間6點多自行打電話報案,謊稱參與虛構的「劉冠杰」擄人勒贖案,康姓員警晚間9點多發現黃在武陵所前閒晃,徵得同意請黃進派出所釐清案情。
王姓巡佐和鄭姓警員偵訊時,不滿黃姓少年說詞反覆、誤導辦案,一怒之下對少年出手,王警電擊少年四肢和前胸27次、2度持鐵製印台和警棍打頭和左手臂,強逼下跪、脫掉長褲,甚至曾短短4分鐘狂電黃20次;鄭警則在偵訊室徒手打頭2次、用警棍戳黃的胸腹部,導致少年胸部和頭皮挫傷、上臂擦挫傷,在議員詹江村陪同下提告。
2警坦承不諱,並有派出所監視錄影帶證明,但檢方調查發現警方接獲擄人勒贖報案,立即找上黃父詢問少年下落,黃父陪同兒子驗傷、洽談調解,事後才知兒子刻意謊報自己涉案,還誤導警方辦案,不願追究警方動粗一事。
檢方指2警涉犯傷害未成年罪嫌,審酌他們坦承犯行且深表悔悟,已賠償少年並達成和解,認為2警是因偵辦擄人勒贖重大刑案,擔心被害人安危,為了及早救人,一時心急才會犯錯,經此教訓應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依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並建請法官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另名李姓警員被控踹少年,少年事後改口稱李警只是輕點他小腿,李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