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議員籲訂自治條例 7歲以下童禁用手機

現代人忙碌,3C育兒、科技奶嘴已成普遍現象,手機成癮嚴重,可能造成精神疾病、視網膜剝離、暴力傾向等問題。桃園市議員舒翠玲在議會質詢,建議市府參考歐美國家管控政策,率全國之先訂定自治條例,限制7歲以下兒童使用手機,但不訂罰則,提醒家長重視。

桃園市議員舒翠玲指出,「我們中學生平均每天上網的時間,根據今年最新5月份的統計數據是4.6個小時,每週高達32.2小時,比3年前足足多出了5個小時。」

民眾說:「主要都是家長把手機給小朋友,讓他們不要哭、吵鬧,所以我覺得規範是一件事,但是能不能執行才是最重要的。」也有民眾提到,「在學習上面有些人還是會用3C來做學習,所以說限制的太嚴格的話,有些家長會反彈。」

議員表示,台灣雖然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但未針對合理時間進行規範,希望市府提出因應對策。

桃園市教育局學輔校安室主任鄭淑玲回應:「會擇幾間國小、國中、高中各幾校做為試辦的學校,來進行網路安全的教導,以及教導學生如何正確的使用手機。」

市長張善政表示,應該師法芬蘭自6歲開始教導正確使用手機,也指示教育局、衛生局等單位針對學生的行為進行調查,設法在明年蒐集完整資訊,再研議自治條例搭配,循序漸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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