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裝瓦斯回收有殘氣須退費 將上路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與桶裝瓦斯有關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計二月底、三月初上路,未來容器檢驗費業者負擔、鋼瓶押金要退、有殘氣依比例退費,並要落實安檢。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召開「瓦斯業者應交付鋼瓶押金收據,並不得向消費者收取鋼瓶檢驗費」記者會。與會的內政部消防署科長沈義哲說,「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遲二月底、三月初上路公告施行。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國內目前使用桶裝瓦斯的用戶約五○六萬戶,瓦斯零售業者約二八五六家,消保處統計一○六年桶裝瓦斯申訴案件約一五○件,主要糾紛類型為業者未全額退還瓦斯鋼瓶押金,以及因鋼瓶屆滿檢驗期限而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 為使瓦斯業者及消費者雙邊的權利、義務更明確,行政院已核定內政部及經濟部擬訂的「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陳星宏表示,通過的重點有數項,其中最重要的是跟消費者生命安全攸關的安全檢查,除了每次更換容器後檢查管線是否安裝完善,有無洩漏情形;瓦斯業者應安排安全技術人員對消費者處所的供氣設備,每兩年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務。 他並說,消費者關心的付費面,除了用公斤計價,未來將有以度為單位的計價方式產生,雙方得約定其一辦理;而且收取容器保證金(鋼瓶押金)應提供收據,容器退還業者、不再使用時,業者應全數退還給消費者;但是使用同一容器逾一年返還時,業者可收取容器使用費,不得逾新台幣二○○元,逾二年返還不得逾四○○元。 跟收費有關的還有三項,陳星宏說,容器的購置、檢驗及相關維修費用由業者負擔;業者收回容器時,若還有殘氣,要依重量比例退還氣價;以及有的住處在偏鄉或是無電梯設備的樓層,額外收費必須事先約定。 他補充,以上新制上路,若有違反情事,且限期不改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至於相關價位方面,他說,目前二○公斤桶裝瓦斯市面上的零售價約八○○元、押金約收一○○○到一五○○元、檢驗費約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