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憲宏專欄】台灣國會應該通過「美國關係法」以法律建立新的美台特殊地位

是時候了,台灣國會應該進行「美國關係法」(America Relations Act)的立法工作,以進一步落實台灣與美國之間的法律地位確認。目前美台關係主要靠美國在1979年通過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在支持,另外美國國會自2018年後通過美國國會以「台灣」為名的立法,清單如下:

2018年《台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

2020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案》(Taiwan Alli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Initiative Act,依全名起首字母簡稱為TAIPEI Act台北法案)。

《2020年台灣保證法》(Taiwan Assurance Act of 2020),為《2021年綜合播款法》的第FF部第III篇B分篇的別稱。

《台灣政策法》(Taiwan Policy Act of 2022)

這份清單將愈來愈長。而且擴及台灣國際地位。美國聯邦眾議院金融委員會2023年2月28日進行新會期首次法案審議,通過的法案中便包含3項挺台法案。

法案一:「台灣衝突嚇阻法案」(Taiwan Conflict Deterrence Act)。

法案二:「保護台灣法案」(Pressure 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To End Chinese Threats to (PROTECT) Taiwan Act)。

法案三:「不歧視台灣法案」(Taiwan Non-Discrimination Act)。

特別是,美國聯邦眾議院2023年7月25日通過「台灣國際團結法案」(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這項法案主張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不涉及台灣」,也就是說,反對中共對台灣主權的侵犯。聯合國不應坐視。

2023年12月22日,美國總統拜登簽署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的《2024年國防授權法》,2024財政年度各類軍費開支達到8860億美元,比上一年度增加近300億美元。

法案授權為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之間的安全合作提供資金,同時計劃增強美國在印太地區的軍事態勢和能力,顯然都是為了制衡中國在這個地區侵略性的軍事行為。

法案還要求,依循「台灣增強韌性法案」(Taiwan Enhanced Resilience Act)擴大美台軍事合作,為台灣軍隊建立全面性的訓練、指導及組織能力建構計畫。

《2024國防授權法》在涉及臺灣的主要內容包括:

1307條款關於美台防務關係,持續支持臺灣發展必要的防衛能力;

1308條款關於對2023財年《國防授權法》中涉及《臺灣加強韌性法》部分條文的修正;1309條款關於為臺灣軍隊建立全面培訓、諮詢及體制專案(a comprehensive, training advising and institutional capacity building program),以及

1518條款,關於加強美台網路安全合作等條文。

這一連串美國以國內法對台灣的保護,已經近乎將台灣視為「美國的一部份」,台灣的地位已經到了必需重新定位的時候。美國國會面臨,應該舉辦聽証會,邀請台灣政府、民間,就這些法案的制定、實施進行檢討。

相對的,對台灣國會來說,這一連串的「以台灣為名」的美國國內法,應該有個足以對等相應的台灣立法,方足於表述這些「美國保護台灣」的美國法律,得到台灣人民的法律追認。

民進黨政府在這些美國法律發表期間,都曾經透過外交系統表達感謝之意,但是國會則沒有全體成員表達過意見,民間普遍支持美國方面的單邊立法,也沒有機會以「法理」表達同意。

這就是「美國關係法」在台灣立法院中提出的時機已經成熟。民進黨政府應該責成外交、國防、兩岸、經濟、金融、內政等部門,共同對於自1979年《台灣關係法》以來,美國「以台灣為名」的立法進行總整理,並就其未來影響力進行評估,向台灣國會提出報告,並依循報告,進行立法,回應美國。

簡單來說,美國有「台灣關係法」,台灣就應該有「美國關係法」,顯示兩國「互惠」(reciprocity)。這是一種「特殊的國與國關係」的鍵結。

立法院長游錫堃去年訪問美國國會與智庫,特別對美國「以台灣為名」的立法已經從一個變五個,特別提醒美國友人,遵守自己國家制定的法律。他的動作在美國引起「與台灣關係正常化」討論,包括美國應與台灣建交外交關係的必要性。這樣的美台關係重新定位,也將是1月13日總統大選及國會改選後,新國會的任務,只不過,必須是民進黨席次過半,這樣的美台關係新定位,才能順利進展。

對台灣反對黨而言,「美國關係法」的立法將是照妖鏡。因為這次「親美」或是「親中」的重大分水嶺。中共因為敵視台灣,因此台灣沒有必要成立「中國關係法」,但與友善的日本,則有必要,成立「日本關係法」,最好與日本國會的「台灣關係法」平行立法,並且建立外交的特別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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